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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社會福利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3-09-20
  5. [成文日期] 2023-09-20
  6. [發文字號] 京民養老發〔2023〕21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3-09-2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3年 第41期(總第821期)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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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養老發〔2023〕219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現將《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3年9月20日  


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結合本市養老行業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對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開展義務監督的人員。社會監督員工作為自願性、無償性,無任何形式的勞務報酬。

  第三條  社會監督員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多渠道了解養老服務領域有關情況,學習掌握養老機構或居家照護服務的有關制度規定;

  (二)參與養老服務品質、安全管理、滿意度監督管理和評議指導工作;

  (三)通過電子郵件、來信或電話等方式,向民政部門反映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服務品質、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居家照護服務方面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問題;

  (四)客觀、公正評價養老機構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社會監督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常住,有固定的聯繫地址及電話;

  (二)關心本市養老服務工作,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三)具備履行社會監督職責的能力素質,善於了解社情民意,及時反饋監督資訊;

  (四)本人自願參與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門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每年定期招募社會監督員,建立社會監督員庫,社會監督員優先從以下人員中選擇:

  (一)入住本市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或其家屬;

  (二)接受養老服務機構居家照護服務的老年人或其家屬;

  (三)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五)新聞媒體從業人員;

  (六)其他社會各界熱心公益的人士。

  第六條  民政部門每年對社會監督員庫中的人員進行更新,對上一年度表現突出的社會監督員,可依其意願優先納入社會監督員庫。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聯繫社會監督員,協助其履行義務監督活動並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條件。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公佈供社會監督員反映情況問題的電子郵件、信函郵寄地址及電話號碼,及時收集整理反饋資訊。

  第九條  民政部門可適時通過組織社會監督員召開座談會、邀請社會監督員聯合實地走訪、現場調研等方式,聽取社會監督員對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的意見和建議。鼓勵社會監督員通過志願服務的方式,深入養老機構開展活動,了解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情況。

  第十條  民政部門建立督辦工作機制,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形成工作臺賬,督辦整改,並及時將整改情況向社會監督員反饋。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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