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養老發〔2023〕219號
各區民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
現將《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民政局
2023年9月20日
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結合本市養老行業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以下簡稱“社會監督員”),是指對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開展義務監督的人員。社會監督員工作為自願性、無償性,無任何形式的勞務報酬。
第三條 社會監督員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多渠道了解養老服務領域有關情況,學習掌握養老機構或居家照護服務的有關制度規定;
(二)參與養老服務品質、安全管理、滿意度監督管理和評議指導工作;
(三)通過電子郵件、來信或電話等方式,向民政部門反映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服務品質、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居家照護服務方面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問題;
(四)客觀、公正評價養老機構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社會監督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常住,有固定的聯繫地址及電話;
(二)關心本市養老服務工作,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三)具備履行社會監督職責的能力素質,善於了解社情民意,及時反饋監督資訊;
(四)本人自願參與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門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每年定期招募社會監督員,建立社會監督員庫,社會監督員優先從以下人員中選擇:
(一)入住本市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或其家屬;
(二)接受養老服務機構居家照護服務的老年人或其家屬;
(三)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五)新聞媒體從業人員;
(六)其他社會各界熱心公益的人士。
第六條 民政部門每年對社會監督員庫中的人員進行更新,對上一年度表現突出的社會監督員,可依其意願優先納入社會監督員庫。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聯繫社會監督員,協助其履行義務監督活動並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條件。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公佈供社會監督員反映情況問題的電子郵件、信函郵寄地址及電話號碼,及時收集整理反饋資訊。
第九條 民政部門可適時通過組織社會監督員召開座談會、邀請社會監督員聯合實地走訪、現場調研等方式,聽取社會監督員對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的意見和建議。鼓勵社會監督員通過志願服務的方式,深入養老機構開展活動,了解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情況。
第十條 民政部門建立督辦工作機制,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形成工作臺賬,督辦整改,並及時將整改情況向社會監督員反饋。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