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根據《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結合本市養老行業實際,北京市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起草情況説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拓寬養老服務監督渠道,建立群眾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監督新機制,及時了解社會各界對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的意見和建議。
二、起草過程
為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進一步提升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北京市養老機構綜合監管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北京市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徵求了各區民政部門意見,並提請委局政策法規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十二條,重點對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員的主要職責、社會監督員庫建立和民政部門職責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社會監督員主要職責
社會監督員主要有以下職責:一是多渠道了解養老服務領域有關情況,學習了解養老機構或居家照護服務的有關制度規定;二是參與養老服務品質、安全管理、滿意度監督管理和評議指導工作;三是通過電子郵件、來信或電話等方式,向民政部門反映養老機構運營管理、服務品質、安全管理等方面或居家照護服務方面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問題;四是客觀、公正評價養老機構有關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同時,通過志願服務的方式,深入養老機構開展活動;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式,接受社會公眾的意見或建議,開展社會監督。
(二)社會監督員庫建立
民政部門根據轄區實際情況,每年定期招募社會監督員,建立社會監督員庫,社會監督員優先從入住本市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或其家屬、接受養老服務機構居家照護服務的老年人或其家屬、在本市常住的老年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其他社會各界熱心公益的人士中選擇。同時,社會監督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在本市常住,有固定的聯繫地址及電話;二是關心本市養老服務工作,遵紀守法,誠實守信;三是具備履行社會監督職責的能力素質,善於了解社情民意,及時反饋監督資訊;四是本人自願參與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三)民政部門職責
民政部門每年對社會監督員庫中的人員進行更新,對上一年度表現突出的社會監督員,可依其意願優先納入社會監督員庫;應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聯繫社會監督員,協助其履行義務監督活動並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條件;應公佈供社會監督員反映情況問題的電子郵件、信函郵寄地址及電話號碼,及時收集整理反饋資訊;可適時召開社會監督員座談會,集中聽取社會監督員對養老服務品質和安全的意見和建議,對社會監督員反映的問題形成工作臺賬,督辦整改,並及時將整改情況向社會監督員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