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發〔2023〕2號
工委、管委會各機構,各街道,各重點國有企業:
現將《關於進一步支援企業上市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1月17日
關於進一步支援企業上市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經開區促融資獎勵政策,加大對企業上市的支援力度,促進更多優質企業上市發展,打造“亦莊上市服務基地”品牌,根據“儲備一批、改制一批、輔導一批、申報一批、上市(掛牌)一批”工作思路,構建全方位、全周期企業上市服務體系,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創新服務,鼓勵企業將上市募集資金更多投向區內,推動經開區高精尖産業高品質發展,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適用範圍
(一)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在亦莊新城(約 225 平方公里)範圍內依法進行註冊、納稅、入統,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成功上市企業、擬上市企業,至徵集期或申報期近三年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和刑事犯罪記錄,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本辦法所稱上市包括境內、境外。境內上市指在大陸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的企業。境外上市指以直接上市或以紅籌等間接方式在香港、台灣、納斯達克等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三)下述各獎勵事項適用於自2020年1月1日起境內外成功上市企業、擬上市企業。
二、企業上市獎勵
(一)支援企業在境內主機板、中小板上市。對擬在境內主機板、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資金獎勵。(自2021年4月6日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與中小板合併)
1.完成股改並提交輔導備案,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輔導驗收並取得相應證明文件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2.提交首發申請且取得中國證監會受理函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3.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並成功上市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二)支援企業在境內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上市。對擬在境內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給予資金獎勵或根據企業自身意願選擇一次性獲取獎勵。
1.完成股改並提交輔導備案,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輔導驗收並取得相應證明文件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2.提交首發申請且取得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受理函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3.取得中國證監會發行核準批復並成功上市的,可獲得專項獎勵資金400萬元。
(三)支援企業境外上市。企業上市主體(中國總部及主要經營地等)在經開區的,以直接上市或以紅籌等間接方式在香港、台灣、納斯達克等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可獲得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600萬元。
(四)支援境外上市企業回歸境內A股上市。對在境外上市後又成功在境內A股上市的企業,可再獲得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600萬元。
(五)對於已享受本政策境內上市獎勵的企業,再次在境外上市的不再追加獎勵。
三、上市企業遷入獎勵
對在境內上市的京外企業將註冊地和納稅地遷至經開區的,可獲得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1200萬元。
對在境外上市的京外企業(以直接上市或以紅籌等間接方式在香港、台灣、納斯達克等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將註冊地和納稅地遷至經開區的,可獲得一次性專項獎勵資金600萬元。
對從本市其他區遷至經開區的境內外上市企業,與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進行確認,如反饋企業曾經取得市區兩級上市獎勵,實際金額進行酌情核減。
四、企業上市改制獎勵
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因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形成地方經濟貢獻的,上市後按照産生區域經濟貢獻中經開區地方財政可支配部分的50%給予獎勵。該項資金由企業統籌安排,只能用於個人獎勵,不得挪作他用。(適用於2020年1月1日以後改制的企業)
五、持股平臺獎勵
對隸屬於區內上市企業的持股平臺,因企業上市發生“減持、並購、重組”等事項而為其員工(合夥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當年度合計達5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産生區域經濟貢獻中經開區地方財政可支配部分的50%給予獎勵。該項資金由企業統籌安排,只能用於個人獎勵,不得挪作他用。(適用於2020年1月1日以後成功上市併發生上述事項的企業)
六、審核撥付
項目徵集(申報)和審核按“平臺申報(免申即享條款除外)、部門審核、集中公示、資金撥付”的程式執行。“企業上市獎勵”、“上市企業遷入獎勵”條款採用免申即享方式兌現,“企業上市改制獎勵”、“持股平臺獎勵”條款採用按年度申報審核方式兌現。
七、監督與審計
(一)經開區財政審計局負責監督、審計本政策獎勵資金使用情況。
(二)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的相關規定,一經查實有違反規定、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等行為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予以處理(含追回已支援資金、罰款等)。
八、附則
(一)對經開區産業發展有重大貢獻的,可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專項支援。
(二)本政策涉及的各條款,同時符合本政策規定的支援條件及經開區其他專項支援政策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獎勵支援。本政策獎勵包含市區兩級補助總額,區內企業無需另申請市級上市獎勵。
(三)對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促融資政策獎勵資金實施細則》中已兌現部分上市獎勵的企業,按此政策標準補足。
(四)獲得獎勵資金産生的稅收支出由支援對象依法自行承擔。
(五)本政策由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