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醫藥管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1-01-27
  5. [成文日期] 2021-01-27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1-01-2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用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

列印
字號:        

京醫保發〔2021〕4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落實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現就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醫療保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應檢盡檢”人群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用保障,仍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事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1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及時做好臺賬統計及結算工作。

  二、本市其他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委託市衛生健康委指定的檢測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用,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報銷,醫保報銷後個人自付部分,由個人負擔。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