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20〕19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明電〔2020〕14號)精神,按照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經認真研究,現將本市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項目,具體價格標准詳見附件。項目價格為最高指導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相關部門將綜合考慮檢驗技術發展進步和相關成本變化等因素,對項目價格進行動態調整。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向患者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及時做好資訊系統更新維護和價格公示等相關工作。
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應檢盡檢”人群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用由醫保基金和財政共同負擔,財政負擔實行分級保障。其中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委託市衛生健康委指定的檢測機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並按規定收取費用的,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報銷。本市參保人員按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由市級和區級財政負擔。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應檢盡檢”人群中的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發生的費用由市區兩級財政負擔。本市工傷職工檢測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規定的,按照規定予以支付。參保人員自願檢測的,按照自願自費原則,檢測費由個人負擔。
在市區兩級疾控中心檢測的,按疾控中心隸屬關係,檢測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疾控中心委託第三方檢測的,根據價格項目標準180元,按上述渠道予以保障;相關單位直接委託第三方檢測的,根據價格項目標準180元,由單位予以保障。
保障政策隨今後疫情防控形勢和“應檢盡檢”人員範圍變化適時調整。
三、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做好臺賬統計及時結算,落實責任,確保政策平穩實施,並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跟蹤政策實施效果。
四、本通知自2020年5月19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價格項目表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