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落實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進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
二、目標任務
根據本市工作實際,調整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報銷政策。
三、涉及範圍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四、主要內容
(一)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應檢盡檢”人群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用保障,仍按照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保障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相關事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19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市其他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委託市衛生健康委指定的檢測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費用,納入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報銷,醫保報銷後個人自付部分,由個人負擔。
(三)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及時做好臺賬統計及結算工作。
(四)政策執行時間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