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旅發〔2020〕190號
各區文化和旅遊局、各旅行社:
現將新修訂的《北京市入境旅遊獎勵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發佈實施,符合相關條件的旅行社可按規定申報年度入境旅遊獎勵與扶持資金。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0年6月8日
北京市入境旅遊獎勵與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入境旅遊市場健康發展,增進國際交流,優化旅遊消費結構,助力北京提升全國文化中心和國際交往中心地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與扶持對象(以下簡稱申報主體)是在北京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
第三條 獎勵年度以自然年度劃分,實行事後獎勵。
第四條 申報主體應自申報年度以來未受到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罰款以上(不含)行政處罰、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事故、無重大群體訪事件和重大旅遊投訴。
第二章 獎勵與扶持資金項目內容與範圍
第五條 旅行社入境外聯人天項目
根據旅行社年度綜合指標統計(以北京市統計局統計數據為基礎)的相關數據,對符合申報主體資格、申報年度“入境外聯人天”排名靠前(前二十名以內)的旅行社給予獎勵與扶持,標準為: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獎勵50萬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獎勵40萬元;第十一至十五名的旅行社可獎勵30萬元;第十六至二十名的旅行社可獎勵20萬元。
本項目與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項目、入境接待人天增幅項目不重復獎勵。
第六條 旅行社入境外聯人天增幅項目
根據旅行社年度綜合指標統計(以北京市統計局統計數據為基礎)的相關數據,對符合申報主體資格、申報年度與上年度入境外聯人天數相比增幅排名靠前(前十名以內)且申報年度“入境外聯人天”數在4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給予獎勵和扶持,標準為:增幅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獎勵30萬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獎勵20萬元。
本項目與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項目、入境接待人天增幅項目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項目
根據旅行社在電子行程單系統填報的有效數據(參照統計部門的年度統計數據),對符合申報主體資格、申報年度“入境接待人天”排名靠前(前十名以內)的旅行社給予獎勵和扶持,標準為: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獎勵15萬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獎勵10萬元。
本項目與旅行社入境外聯人天項目、入境外聯人天增幅項目不重復獎勵。
第八條 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增幅項目
根據旅行社在電子行程單系統填報的有效數據(參照統計部門的年度統計數據),對符合申報主體資格、申報年度與上年度入境接待人天數相比增幅排名靠前(前十名以內)且申報年度“入境接待人天”數在4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給予獎勵和扶持,標準為:增幅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獎勵10萬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獎勵5萬元。
本項目與旅行社入境外聯人天項目、入境外聯人天增幅項目不重復獎勵。
第九條 旅行社入境包機項目
申報年度內,每次組織不少於60名境外旅遊者乘非固定航線的包機入境抵京旅遊,且旅遊者在京過夜兩晚(含)以上的旅行社,可獎勵2萬元(獎勵名額按照項目預算安排和旅行社申報情況擇優認定)。
第十條 入境旅遊特別獎
對申報年度內為北京入境旅遊市場的健康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旅行社給予獎勵,如:積極宣傳北京旅遊過境免簽政策、在重點入境客源國積極宣傳北京旅遊資源、開發高品質、有特色的北京入境旅遊産品(線路)效益顯著等。
特別獎獎勵金額為10萬元,每年可獎勵不超過5家旅行社。
第三章 獎勵與扶持資金管理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
申請獎勵與扶持資金,需按規定時限向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
2.旅行社年度財務報表。
3.旅行社年度綜合指標統計報表(應以北京市統計局的統計數據為準)和填報電子行程單系統有關憑證材料。
4.申請入境包機獎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中方包機地接社提供填報電子行程單系統憑證、包機遊客名單、航班到達時間、酒店入住確認單、財務結算單等。
(2)需境外包機組團社提供組團社與航空公司的包機協議或有效證明,包機人數、北京地接社名稱等。
5.申請入境旅遊特別獎,需提供為北京入境旅遊市場健康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審核和撥付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選定一傢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工作完成後,提交項目專家評審組審議,然後按照相關財政資金管理程式及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資金,市財政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資金審核批復。如審核批復同意,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按有關程式撥付資金。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為保證本辦法的順利實施,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每年組織成立旅行社入境旅遊獎勵與扶持資金項目專家評審組對項目評審,並委託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旅行社進行審核。發現以下情形,取消入境旅遊獎勵與扶持資金申報資格,已撥付的獎勵與扶持資金交回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以“零團費”、“負團費”或“不正當低價”運作入境旅遊業務,擾亂旅遊市場正常秩序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入境旅遊統計數據及相關財務數據的;
(三)嚴重違反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十四條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監督管理,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由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解釋,自修訂發佈之日起實施。
附件:入境旅遊有關統計概念的説明
附件
入境旅遊有關統計概念的説明
1.外聯入境遊客人數:指報告期內旅行社自組外聯的入境遊客人數,反映旅行社對外招徠的能力。旅行社按以下要求統計外聯人數:
(1)入境遊客不論其停留時間多少、旅遊線路長短,只統計一次;
(2)旅行社只統計本社自主外聯團的實到人數。
2.外聯入境人天數:指旅行社外聯的每個入境遊客在中國大陸(或本省市)實際停留的天數之和。
外聯入境遊客天數=(離境日期-入境日期)+1=過夜數+1
外聯入境人天數=外聯入境遊客天數*外聯入境遊客人數
3.接待入境遊客人數:指由旅行社實際自組外聯的入境遊客及接收其他旅行社委託接待的入境遊客的人次,包括接待的入境旅遊者和入境一日遊遊客。
4.接待入境人天數:指由本旅行社實際接待每個入境遊客在中國大陸(或本省市)實際停留的天數之和。包括外聯的和接受其他旅行社委託接待的團隊及零散的入境旅遊者的實際停留的天數之和。
接待入境遊客天數=(接待離開日期-接待開始日期)+1=過夜數+1
接待入境人天數=接待入境遊客天數*接待入境遊客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