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旅發〔2017〕346號
各旅行社,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並做好貫徹落實。
附件:北京市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2017年7月7日
附件
北京市入境旅遊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發展我市入境旅遊業務,拓展國際市場,增加入境遊客數量,改善旅遊消費結構,有效提升旅遊業對我市經濟的拉動作用,進一步突顯北京作為國際交往中心的地位,根據《北京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申報主體以在北京市註冊的經營入境遊業務的企業法人為主,以在中國註冊、對北京入境遊作出重要貢獻的相關企業為補充。
第三條 獎勵年度以自然年度劃分,實行事後獎勵。
第四條 申報主體需滿足一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無安全責任事故、無群體投訴或重大服務品質投訴等相關管理要求。
第二章 獎勵資金範圍及方式
第五條 旅行社入境外聯人天獎
根據旅行社年度綜合指標統計報表(以北京市統計局的統計年度數據為基礎)的相關數據,對一年內入境遊客外聯人天數排名在全市前二十位的旅行社給予政府獎勵。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獎勵50萬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獎勵40萬元;第十一至十五名的旅行社獎勵30萬元;第十六至二十名的旅行社獎勵20萬元。
本獎項與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獎、入境接待人天增幅獎不重復獎勵。
第六條 旅行社入境外聯人天增幅獎
根據旅行社年度綜合指標統計報表(以北京市統計局的統計年度數據為基礎)的相關數據,對一年內入境外聯人天數在4000人天(含)以上,且本年度與上一年度入境外聯人天數指標相比,增幅排名在前十位的旅行社給予政府獎勵。增幅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獎勵30萬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獎勵20萬元。
本獎項與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獎、入境接待人天增幅獎不重復獎勵。
第七條 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獎
根據旅行社年度綜合指標統計報表(以北京市統計局的統計年度數據為基礎)的相關數據,對一年內入境遊客接待人天數排名在前十位的旅行社給予政府獎勵。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獎勵15萬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獎勵10萬元。
本獎項與旅行社入境外聯人天獎、入境外聯人天增幅獎不重復獎勵。
第八條 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增幅獎
根據旅行社年度綜合指標統計報表(以北京市統計局的統計年度數據為基礎)的相關數據,對一年內入境接待人天數在4000人天(含)以上,且本年度與上一年度入境外聯人天數指標相比,增幅排名在前十位的旅行社給予政府獎勵。增幅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獎勵10萬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獎勵5萬元;
本獎項與旅行社入境外聯人天獎、入境外聯人天增幅獎不重復獎勵。
第九條 旅行社入境外聯包機獎
一年內每次組織70人以上乘非固定航線的包機入境來京旅遊,且在北京過夜兩晚(含)以上的旅行社,獎勵2萬元。
第十條 入境旅遊企業特別獎
對年度內為北京入境旅遊作出突出貢獻的,如在實施北京旅遊過境免簽政策、組織入境遊自由行、入境遊學、與境外旅遊機構合作促進北京入境遊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績的相關企業等,給予入境旅遊特別獎勵。
特別獎獎勵金額為20萬元,每年獎勵不超過5家旅遊企業。
第三章 獎勵資金管理程式
第十一條 獎勵資金的申請
申請獎勵資金,需在次年向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
2.年度財務報表。
3.旅行社需提交年度綜合指標統計報表(以北京市統計局的統計年度數據為準)。
4.申請包機獎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中方包機地接社提供計劃行程單、包機遊客名單、航班到達時間、酒店入住確認單、財務結算單。
(2)需境外包機組團社提供包機組團社與航空公司的包機協議,航空公司名稱、包機人數、北京地接社名稱。
5.申請入境遊特別獎的旅遊企業,需提供能證明自己在促進北京入境旅遊中作出突出成績的材料。
6.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獎勵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待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材料審核合格後,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按照相關財政資金管理程式及《北京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申請資金,市財政根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進行資金審核批復。資金批復後,由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撥付獎勵資金,並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為保證本辦法的順利實施,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將成立旅行社入境旅遊獎勵專家評審委員會,同時委託具備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對旅行社進行嚴格審核,發現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入境旅遊獎勵申報資格,已撥付的獎金由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以“零團費”“負團費”或“低價團”運作入境遊團隊,擾亂我市正常入境旅遊市場秩序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入境遊統計數據及相關財務數據的。
(三)在入境遊團隊運作中發生重大旅遊品質投訴和責任事故的。
(四)旅行社不使用電子行程單系統或使用但不如實填報的,被旅遊行政部門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
(五)在入境遊團隊運作中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四條 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負責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對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由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根據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