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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11-15
  5. [成文日期] 2020-10-13
  6. [發文字號] 政府令〔2020〕29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10-3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44期(總第680期)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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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5號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已經202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陳吉寧    

2020年10月13日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落實《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維護《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的違法建設當事人,包括違法建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實施,組織、協調、監督違法建設制止和查處工作,將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情況納入相關考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具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制定、公佈規劃許可動態清單目錄,負責查處職責範圍內的重大、複雜違法建設案件,指導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城鄉規劃工作和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工作。

  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制定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流程、執法程式和標準,開展違法建設查處基層執法培訓。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相關工作。

  第五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為行政執法機關)具體承擔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情形的查處:

  (一)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或者臨時建設逾期未拆除的;

  (二)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未按照前述規劃文件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其他不屬於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情形。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選址意見書、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但進行建設的情形進行查處。

  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內有違法建設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報告行政執法機關。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發現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違法建設的,應當及時勸阻;對勸阻無效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報告。

  第七條 首先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核實有關情況,對屬於本行政執法機關職責範圍的,及時查處;對不屬於本行政執法機關職責範圍的,在發現違法建設或者接到舉報之日起2日內將案件線索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接受移送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同時發現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情況的,應當在2日內通報其他行政執法機關。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查閱、調取、複製有關證據材料,進入或者查封現場、扣押工具和材料、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下列材料或者就有關情況作出説明:

  (一)工程用地審批手續;

  (二)工程建設審批手續;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主體名稱等基本資訊。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查處職責,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手段妨礙和阻撓;妨礙和阻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建設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或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事先制定工作方案,確定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市政公用服務單位、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物業服務人等配合單位的職責。

  配合單位應當依照工作方案履行配合職責。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正在搭建、開挖違法建設的,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在3日內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設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並處該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沒收實物的處置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嚴格監管。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所稱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違法建設,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件,但已經取得選址意見書、規劃綜合實施方案等規劃文件,且按照前述規劃文件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二)未按照規劃許可證件許可內容進行建設,但可以通過改建或者部分拆除達到符合許可的內容的。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一條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按照下列規定方式確定:

  (一)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按照竣工結算價確定;

  (二)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 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設住宅應當履行規劃許可手續;特定時期未經批准使用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符合村莊規劃的,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依法補辦審批手續;不符合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有租金收入的,沒收租金收入,並處租金收入一倍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租金收入,依據租賃合同、租金收據等確定。租金收入無法確定或者違法建設當事人提供的租金標準明顯低於周邊同類型房屋租金價格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參照委託時周邊同類型房屋租賃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

  第十五條 違法建設的建築面積,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規劃文件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建築面積數計算;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按照實際增加的建築面積數計算;

  (三)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建築高度增加但建築面積未增加的,按照超出部分的高度與許可建築高度的比值乘以許可的建築面積數折算;

  (四)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建築位置與許可不符但建築面積未增加的,按照其位置超出部分折算。

  同時有上述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兩種以上情形的,違法建設的建築面積分別計算或者折算後累計。

  第十六條 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已建成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區人民政府依法責成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並組織實施。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的已建成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限期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及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情況報告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責成違法建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強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違法建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時間、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違法建設當事人是自然人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違法建設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

  前款規定的應當到場的人員拒不到場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邀請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表或者公證機構作為見證人見證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實施。

  行政執法機關對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應當製作筆錄並全程錄影。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或者強制拆除、回填已建成的違法建設,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清理違法建設內的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製作物品清單,由違法建設當事人簽字確認;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簽字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邀請違法建設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表或者公證機構作為見證人見證。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有關物品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違法建設當事人;對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接收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留存證據後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置。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的,應當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其主張拆除或者回填後的違法建設殘值,應當在強制拆除或者回填前提出書面聲明,並在限定期限內自行處置;違法建設當事人未事先提出書面聲明,或者事先提出書面聲明但未在限定期限內處置完畢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清理。

  第二十條 違法建設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費用、安全鑒定費用、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按照每日3%的標準加處滯納金,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費用總額。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加處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城管綜合執法機關推進多規合一協同平臺與綜合執法平臺資訊互通,建立市、區、街鄉三級規劃管理資訊和違法建設查處資訊共用和執法協作機制。

  本市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查處發生跨區管轄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轄;各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跨街鄉管轄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拆除違法建設後的騰退用地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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