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向違建説“不”!《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11月15日起施行

日期:2020-11-02 14:27    來源:北京日報

分享:
字號: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日前在首都之窗網站公佈。新規賦予了基層履行主體責任的行政處罰權和強制拆除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根據職責具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工作。新規中還提到,強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違法建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該規定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按照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如果其發現正在搭建、開挖違法建設的,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在3日內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違法建設當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設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扣押違法建設施工工具和材料;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如果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已經建成的違法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並處該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新規還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強制拆除前依法進行催告。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已建成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區人民政府依法責成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並組織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違法建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時間、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此外,違法建設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強制拆除或者回填違法建設費用、安全鑒定費用、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用、相關物品保管費用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按照每日3%的標準加處滯納金,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費用總額。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