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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20-03-02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0〕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3-0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8期(總第644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港澳臺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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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0〕9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

  按照《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文件規定,為了維護在北京居住和就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港澳臺居民)依法參加醫療保險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現就港澳臺居民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且未參加城鎮職工等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可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港澳臺居民,自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之日起90日內,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電子照片等材料,到居住地街道(鄉鎮)社保所或學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三、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已取得本市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但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其中,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20年1月1日後取得本市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自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未在規定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港澳臺居民,待遇政策按《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發〔2017〕29號)和《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執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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