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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2-01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0〕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01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2期(總第638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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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0〕3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決策部署,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京政發〔2020〕3號)的規定,結合本市人力社保等部門社會保障相關措施,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有關經辦工作,確保參保人權益,現就本次疫情防控期間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的要求,主動加強與人力社保等部門協同配合,通過網上受理等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經辦大廳現場人員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風險。

  二、根據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有關規定,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適時調整本市醫療保險費徵收期,允許用人單位和個人延期辦理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相關業務,具體調整時限另行向社會通告。

  因受疫情影響,用人單位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在職轉退休等業務的,在疫情解除後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解除後補辦。逾期辦理的不影響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待遇享受和權益,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三、參保人員(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醫療保險關係的,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根據本市相關規定補繳疫情防控期間的醫療保險費,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予以補支,且視為連續繳費。

  四、本次疫情防控期間內到達退休年齡需辦理醫療保險在職轉退休手續的人員,可延長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辦理,符合條件的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的當月起,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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