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印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41號)、市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7〕29號)、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北京市醫療保障局印發《關於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經辦工作的通知》(京醫保發〔2020〕3號)。
二、目標任務
維護在北京居住和就讀的港澳臺居民依法參加醫療保險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三、涉及範圍
在京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人員
四、主要內容
(一)在本市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且未參加城鎮職工等基本醫療保險的港澳臺居民可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港澳臺居民,自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之日起90日內,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電子照片等材料,到居住地街道(鄉鎮)社保所或學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自參保繳費的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三)因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已取得本市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但未能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的,允許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補辦,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其中,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020年1月1日後取得本市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自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當月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未在規定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港澳臺居民,待遇政策按《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發〔2017〕29號)和《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執行。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