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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12-07
  5. [成文日期] 2018-12-03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就發〔2018〕245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12-06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9年 第8期(總第596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城鄉就業管理制度業務經辦有關材料的通知

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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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就發〔2018〕245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4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繼續開展減證便民,減少業務經辦材料,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本市就業服務水準和能力,向服務對象提供更加便捷、便利的公共就業服務,現就調整城鄉就業管理制度業務經辦有關材料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相關內容

  (一)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或個人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時,不再提交《關於印發〈北京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1〕79號)附件《北京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戶口簿複印件;個人辦理失業登記地變遷時,不再提交《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戶口變遷證明。

  (二)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申領《就業創業證》時,不再提交《關於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辦理〈就業創業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5〕220號)第四條規定的戶口簿複印件。

  (三)農村勞動力辦理求職登記時,不再提交《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6號)附件1《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戶口簿。

  二、上述業務經辦材料調整後,通過資訊系統,調取相應戶籍資訊,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將調取的資訊與服務對象填寫的戶籍資訊核對無誤後,為服務對象辦理後續相關業務。

  三、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高度重視業務經辦材料取消工作。要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加強對區級經辦部門及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督促各級工作人員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嚴禁增加證明材料。同時要及時對政務網站、宣傳材料、經辦指南等內容進行更新,確保工作落實到位。暢通聯繫渠道,跟蹤了解業務調整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給予有效指導。遇到特殊問題,及時上報。

  四、本通知自2018年12月7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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