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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調整城鄉就業管理制度業務經辦有關材料的通知》

日期:2018-12-06 10:26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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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知》的背景依據

  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7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4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就業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印發了《關於調整城鄉就業管理制度業務經辦有關材料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8〕245號,以下簡稱《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目的

  認真落實人社部及市政府文件精神,繼續做好本市就業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通過開展減證便民,減少城鄉就業制度業務經辦過程中涉及的戶口簿及複印件的提交,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數據資訊共用,提升本市就業服務水準和能力,向服務對象提供更加便捷、便利的公共就業服務。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通知》明確了調整的相關內容

  一是明確了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或個人辦理就業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時,不再提交《關於印發<北京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1〕79號)附件《北京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戶口簿複印件;個人在辦理失業登記地變遷時,不再提交《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戶口變遷證明。

  二是明確了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申領《就業創業證》時,不再提交《關於實現創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在校生辦理<就業創業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5〕220號)第四條規定的戶口簿複印件。

  三是明確了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力辦理求職登記時,不再提交《關於印發<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6號)附件1《北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戶口簿。

  (二)《通知》明確了業務經辦材料調整後的辦理方式。戶口簿等經辦材料取消後,相應的戶籍資訊將通過資訊系統進行調取。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將調取的資訊與服務對象填寫的戶籍資訊進行核對,無誤後,為服務對象辦理相關業務。

  (三)《通知》對各區人力社保部門提出了相關工作要求。要求各級經辦部門嚴格落實文件規定,嚴禁增加證明材料,確保《通知》規定落實到位。

  四、涉及範圍

  文件涉及的人員主要為符合本市城鄉就業管理制度規定條件的人員。

  五、執行標準

  文件於2018年12月7日起在全市範圍內統一執行。

  六、其他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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