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實施日期] 2018-07-17
  5. [成文日期] 2018-07-17
  6. [發文字號] 京建法〔2018〕13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7-1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18年 第32期(總第572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關於優化住房支援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

列印
字號:        

京建法〔2018〕13號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率先行動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2017〕20號)、《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優化人才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産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17〕38號)要求,結合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産權住房等政策規定,進一步優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支援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緊密圍繞“四個中心”的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佈局,結合“三城一區”及其他國家或本市重點功能區(以下統稱“園區”)建設,充分發揮人才的戰略資源作用,實行更加積極的住房支援政策,優化營商環境,吸引人才在京就業創業,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産業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産城融合、職住平衡。在就業創業人才聚集區域佈局,籌集房源就近解決人才居住需求。

  (二)以區為主、全市統籌。以各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為主組織籌集、分配、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政策指導和房源統籌調配。

  (三)計劃管理、分級實施。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編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設和供應計劃時,確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産權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專項供應,納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設籌集計劃管理。

  (四)租購並舉、以租為主。以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主,配售共有産權住房、發放人才租房補貼為輔,按照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給予住房支援。

  三、明確職責分工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負責統籌全市人才住房支援政策,指導監督各區、園區開展工作。根據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統籌部分房源面向市級層面引進人才專項分配。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本區(開發區)及管轄園區人才住房支援實施政策,負責本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籌集、分配、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制定本園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操作細則,負責本園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及分配、管理工作,配合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共有産權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四、面向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

  面向人才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只租不售、迴圈使用。

  (一)房源籌集

  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園區各類人才的實際需求,優先利用園區規劃的居住用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列入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園區配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為成套住房,也可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單套建築面積可根據人才需求,按照相關程式申報適當提高,具體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根據項目建設條件、人才結構、實際需求、職住平衡等因素綜合確定。園區管理機構也可在園區周邊,通過長期租賃集體土地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

  各區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區域,通過新建、改建、長期租賃集體土地租賃住房、收購社會存量住房、調劑已有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供應。

  (二)申請審核

  人才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市無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工作單位超過一定距離;

  2.本市、本區或園區需要的人才;

  3.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因素確定。

  符合條件的人才應以單位名義在單位註冊地或辦公所在地集中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在編在職等情況進行初審,各區結合實際確定相關主管部門對人才標準、就業情況、住房情況等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請登記配租,配租工作採取登記制的方式組織實施。

  (三)租金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整體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標準由産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準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同一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不同産權單位持有的,租金標準應保持一致。

  市、區人民政府調配已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標準按照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標準執行。

  (四)運營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市、區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園區管理機構或所屬專業企業持有運營。

  公共租賃住房産權單位或運營單位應與用房單位、承租人才簽訂三方房屋租賃合同。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統一納入全市住房保障資訊管理系統管理。

  (五)監督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日常使用監管工作由産權單位(長期租賃方式籌集的為運營單位)負責,只租不售,不得變相以租代售,用房單位應積極配合,發現違規使用、擅自轉租、轉借、空置等行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嚴肅查處,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合規使用。

  各類人才承租期間通過購買、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離職、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續租時相關主管部門按照申請條件組織重新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續租。

  (六)其他

  公共租賃住房供地、建設、裝修、租金、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五、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産權住房

  面向人才供應的共有産權住房,原則上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籌集和分配管理,實行內部封閉管理、迴圈使用。

  (一)建設籌集

  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産城融合、職住平衡的原則,在園區範圍內及周邊建設籌集共有産權住房,用於滿足區域範圍內人才居住需求。通過新建方式籌集的,應在土地使用權招拍挂文件中註明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配售;通過收購剩餘政策性住房籌集的,應指定市、區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二)申請審核

  申請共有産權住房的人才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市共有産權住房申請條件;

  2.在本區認定的單位就業或簽約達到一定年限,各區認定的行業或單位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

  具體申請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確定。

  符合條件的人才應以單位名義在單位註冊地或辦公所在地集中申請。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在編在職等情況進行初審,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將初審通過家庭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共有産權住房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各區結合實際確定相關主管部門對人才標準、就業情況等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請登記配售。

  (三)配售管理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共有産權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可與穩定就業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統籌考慮。

  1.組織分配。共有産權住房配售可通過搖號或會同區人才主管部門根據申購家庭情況打分確定選房順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確定選房順序的,各區可結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創新能力、影響力、發展潛力以及對所在行業領域的作用和貢獻、在京服務年限等因素綜合打分排隊確定。具體規則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並在項目申購公告中公佈。

  2.余房處理。共有産權住房竣工交用後未配售的房源,可預留一定時間(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繼續面向人才配售。超過預留期後仍有剩餘的,由保障性住房專業運營機構收購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四)後續管理

  共有産權住房購房人原則上不得出租,確需出租的,應徵得代持機構同意。購房人取得不動産權證未滿5年,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代持機構按規定價格回購。購房人取得不動産權證滿5年的,可通過市級交換服務平臺面向本區或園區符合購買條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産權性質仍為“共有産權住房”,産權份額比例不變。

  各用人單位應當協助區房屋管理部門、代持機構做好共有産權住房出售後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實現房屋封閉管理、迴圈使用。

  (五)其他

  共有産權住房建築規劃設計、裝修、銷售均價、産權份額確定、後續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六、人才租房補貼及購房支援政策

  (一)各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人才租房補貼標準,通過向引進人才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租房補貼資金由各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市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通過發放租房補貼方式解決住房問題,由相關主管部門確定人才標準和範圍後,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二)經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備案引進的非京籍優秀人才及境外個人(含港澳臺居民),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可以購買用於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請購買一套共有産權住房。

  七、其他

  (一)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參照本意見,就本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建設籌集、申請條件、分配管理、使用監督等制定實施政策,依規定程式審議通過後,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各園區管理機構可參照本意見,就本園區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住房建設籌集、准入標準、分配管理、使用監督等制定操作細則,依規定程式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二)各區相關部門、園區管理機構每年應以專題報告或書面彙報形式,向本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本年度服務保障人才住房工作實施情況,確保人才住房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三)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已出臺人才住房支援政策的區(園區)應參照本意見依規定程式調整完善。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17日

分享:
相關政策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