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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勞動就業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18-07-01
  5. [成文日期] 2018-06-14
  6. [發文字號] ​京殘發〔2018〕2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18-07-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殘疾人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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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殘發〔2018〕26號

各區殘聯、發展改革委、教委、民政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

  現將《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殘疾人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1.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

     2.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實施細則

     3.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實施細則

     4.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

     5.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實施細則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6月14日

關於進一步促進本市殘疾人就業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大力推進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決策部署,促進本市殘疾人更高品質和更充分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6〕8號)、《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京財稅〔2017〕778號)有關規定和國家、本市促進殘疾人就業相關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促進、市場引導、兜底安置、精準服務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勞動力

  (一)黨政機關率先垂范。推進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落實預留崗位、定向招錄(聘)制度。各級黨政機關應積極安排殘疾人勞動力就業。各級政府組織的社會公共管理服務、綠色生態建設等公益性項目,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勞動力。

  (二)健全管理機制。逐步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由資訊産生部門提供相關資訊至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平臺進行公示。探索建立殘疾人就業排位制度。

  (三)開展崗位定制。鼓勵用人單位開發適合殘疾人勞動力個性化需求的崗位,為殘疾人勞動力就業提供定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就近就便為原則,招用殘疾人勞動力在常住地附近就業或居家就業。

  (四)崗位補貼。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勞動力,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或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月發放不低於當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倍工資,按規定為殘疾人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其中,對在本單位連續就業不超過3年(含)的殘疾人職工,每人每年按當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享受崗位補貼;對在本單位連續就業超過3年的殘疾人職工,每人每年按當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倍享受崗位補貼。崗位補貼可用於殘疾人職工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保護、職業培訓和無障礙環境改造等支出。

  (五)社會保險補貼。用人單位招用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勞動力(以下簡稱“三類殘疾人”),且滿足本條第四款規定條件的,可按其為“三類殘疾人”職工實際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中單位繳費部分總額的50%,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非“三類殘疾人”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未實現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企業舉辦的技工學校)殘疾人畢業生,且滿足本條第四款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5年(含)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和失業保險補貼,分別以當年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單位繳費比例的規定費率為標準。

  (六)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企業舉辦的技工學校)殘疾人學生在畢業學年內實習或畢業一年內見習,並與實習見習單位和戶籍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簽訂實習見習協議,接收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的用人單位和實習見習的殘疾人學生,可分別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標準,享受一次性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的實習見習補貼。

  (七)稅收優惠。招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符合政策規定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招用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按當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規定對殘疾人職工工資執行100%加計扣除。

  (八)政府採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格扣除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採購政策。向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採購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統計數據。採購人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因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關報批程式後,可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對於滿足要求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産品,集中採購機構可直接納入協議供貨或者定點採購範圍。各級政府建設的採購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等應當設立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産品專欄。鼓勵採購人優先選擇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産品。

  二、鼓勵殘疾人勞動力自主創業就業

  (九)自主創業補貼。殘疾人勞動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成立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産經營主體或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並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經營(運作)滿1年後,可申請享受最高不超過4萬元的自主創業補貼,之後持續經營(運作)每滿1年,可再次申請享受最多不超過2次、每次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自主創業補貼。

  殘疾人勞動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成立個體工商戶的,正常經營滿1年後,可申請享受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自主創業補貼,之後持續經營每滿1年,可再次申請享受最多不超過2次、每次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自主創業補貼。

  殘疾人申請享受自主創業補貼,原則上總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含)。

  (十)社會保險補貼。殘疾人勞動力自主創業就業,按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為:基本養老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為基數,補貼14%;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基數,補貼6%;失業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為基數,補貼1%。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殘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並按規定繼續繳費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參加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完成繳費的殘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或繼續繳費後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並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職工醫療保險差額年限費用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的;以及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均未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一次性繳費補貼。

  (十一)稅費優惠。殘疾人獨立從事生産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徵100%的個人所得稅。殘疾人從事生産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在生産經營中需雇請僱員的,僱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徵100%的個人所得稅。安置殘疾人的個體工商戶,符合政策規定的,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優惠,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按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殘疾人創辦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場所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民用標準收取。

  (十二)優先照顧。政府和街道興辦貿易市場,設立商鋪、攤位,以及新增建設彩票投注站等便民服務網點時,應預留不低於10%給殘疾人,並適當減免攤位費、租賃費,有條件的地方應免費提供店面。

  三、加強職業培訓

  (十三)免費培訓。殘疾人勞動力參加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委託培訓機構或與用人單位聯合舉辦的殘疾人職業培訓,免收培訓費、鑒定費。

  (十四)個人職業培訓補貼。殘疾人勞動力自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以下標準給予個人職業培訓補貼:到經認定的本市國家級或市級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結業證書的,按照培訓費、鑒定費的100%給予培訓補貼,培訓補貼費最高不超過2400元;參加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再到經人力社保部門審批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結業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培訓費的8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培訓補貼費最高不超過2400元。殘疾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個人職業培訓補貼。

  (十五)用人單位職業培訓補貼。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自行組織或委託培訓機構對其招用的殘疾人職工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經報地稅登記地的區殘聯審核同意後,按區殘聯核準培訓費用標準的80%享受培訓補貼。具體實施細則,由各區結合實際制定。

  (十六)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考核補助。區殘聯每年對轄區內經認定的本市國家級和市級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合格的基地,可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8萬元的補助。具體實施細則,由各區結合實際制定。

  四、創新就業服務

  (十七)實施精準幫扶。深化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殘疾人就業狀況和職業培訓實名制資訊系統,完善“網際網路+殘疾人就業服務”模式,建立健全服務響應機制。統籌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功能,實現“記錄一生、服務一生、管理一生”的精準化就業幫扶服務。

  (十八)建設殘疾人幫扶性就業基地。各級殘聯依託殘疾人溫馨家園、職業康復勞動站等基層殘疾人服務設施,建立幫扶性就業基地,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支援。

  在幫扶性就業基地運作中,用人單位依託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招用“三類殘疾人”勞動力,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按月發放不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按規定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將所招用殘疾人職工納入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管理的,該項目可按照《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資金補助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14〕3號)關於運作補助的補助標準、資金保障和申請審批程式的規定,將所管理的用人單位招用的“三類殘疾人”勞動力,納入享受運作補助範圍。

  (十九)提供特別就業創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協同配合,針對殘疾人服務需求特點,利用手語服務、輔具適配、場地設施無障礙改造等,更好地向殘疾人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建設北京市殘疾人創業孵化基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加大各類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創新工場、創業園等對殘疾人創業培訓、開業指導、項目推介、融資諮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務力度,為殘疾人創業提供良好環境。

  (二十)發揮社會力量作用。探索引入商業保險,保障勞動合同雙方合法權益。鼓勵、引導、規範社會創投機構、服務中介機構和社會組織以公益性、非營利性和社會福利性為目的,為殘疾人就業提供支援性、專業化服務。

  五、其他事項

  (二十一)政策銜接。本措施實施後,本市殘疾人勞動力不再以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人員、轉移就業登記農村勞動力、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分流職工等身份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基金和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高校畢業生按本措施享受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期間,不再同時享受就業專項資金促進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見習補貼。

  對實現就業的低保殘疾人,按照《關於規範和統籌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類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發〔2014〕484號)有關規定,給予就業獎勵和救助漸退。

  殘疾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徵50%的個人所得稅。

  (二十二)資金保障。本措施所需資金由各區財政負擔,納入各區年度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二十三)相關責任。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有關資訊數據共用比對機制。市、區殘聯要加強對申領補貼的政策指導,區、街道(鄉鎮)殘聯和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認真審核各項材料,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做好申領補貼的服務工作。

  申請補貼的單位或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補貼的,一經查實,取消補貼資金享受資格,追回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工作人員違反本措施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規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十四)本措施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關於印發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12〕44號)、《關於調整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標準的通知》(京殘發〔2014〕47號)、《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北京市福利企業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有關事宜的通知》(京民福企發〔2012〕342號)、《關於調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適用範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殘發〔2016〕62號)、《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調整扶持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辦理程式的通知》(京殘發〔2017〕31號)、《關於印發<盲人保健按摩機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07〕63號)、《關於印發<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12〕60號)、《關於實施促進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殘發〔2013〕33號)、《北京市殘聯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繼續實施<關於實施促進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京殘發〔2016〕43號)、《關於印發<北京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09〕25號)、《關於印發城鎮個體就業殘疾人社會保險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07〕62號)、《關於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本市城鎮參保殘疾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殘發〔2010〕69號)和《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09〕100號)即行廢止。

  (二十五)本措施由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附件1

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招用具有本市戶籍,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殘疾人勞動力,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一)依法與殘疾人簽訂一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或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二)支付殘疾人職工不低於當年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倍工資;

  (三)按規定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按規定申報了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並申報繳納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第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勞動力符合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按以下標準申請享受崗位補貼:

  (一)對招用殘疾人在本單位連續就業不超過3年(含)的,每人每年按當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享受崗位補貼,計算公式如下:

  1.在申領崗位補貼年度內,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滿12個月的,崗位補貼金額=當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資標準×6;

  2.在申領崗位補貼年度內,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不足12個月的,崗位補貼金額=當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資標準×50%×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的月份數;

  3.2018年7月至12月期間,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的,崗位補貼金額=當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資標準×50%×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的月份數。

  (二)對招用殘疾人在本單位連續就業3年以上的,每人每年按當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倍享受崗位補貼,計算公式如下:

  1.在申領崗位補貼年度內,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滿12個月的,崗位補貼金額=當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資標準×8;

  2.在申領崗位補貼年度內,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不足12個月的,崗位補貼金額=當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資標準×66.7%×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的月份數;

  3.2018年7月至12月期間,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的,崗位補貼金額=當年本市12月份月最低工資標準×66.7%×招用殘疾人達到規定條件的月份數。

  (三)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在本單位連續就業時間,以該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結果為準。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未達到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規定條件時,重新計算招用殘疾人連續就業時間。

  在計算用人單位連續招用殘疾人年數時,招用殘疾人第一年,連續就業滿9個月不足12個月的,按滿1年計算;用人單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至6月期間招用殘疾人,達到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規定條件的,計入連續招用殘疾人時間。

  (四)與《關於印發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12〕44號,以下簡稱44號文件)的銜接: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間,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滿9個月且符合44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可按照以下標準享受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

  1.與殘疾人職工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的,按照每人3750元的標準享受崗位補貼;

  2.將殘疾人錄用為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或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在合同存續期間的,按照每人5250元的標準享受崗位補貼;

  3.超過本單位職工總數1.7%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每多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再按照每人7500元的標準享受超比例獎勵;

  4.與殘疾人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享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不得同時享受本條規定的崗位補貼;享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崗位補貼且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按照本條規定的崗位補貼標準享受差額部分的崗位補貼。

  第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勞動力符合本細則第一條規定的,按以下標準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一)用人單位招用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勞動力(以下簡稱“三類殘疾人”),按其當年為“三類殘疾人”職工實際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中單位繳費部分總額的50%,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非“三類殘疾人”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未實現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企業舉辦的技工學校)殘疾人畢業生(以下簡稱殘疾人畢業生),享受最長不超過5年(含)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和失業保險補貼,分別以當年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和單位繳費比例規定費率為標準。享受補貼時間為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60個月內;

  (三)機關、事業單位不列入社會保險補貼範圍。

  第四條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按月計算、按年度發放。

  用人單位可在申報審核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後至保障金申報繳費期截止後一個月內,向地稅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領上一年1至12月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的,視為自行放棄,不再給予補貼。

  用人單位申領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間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補貼和超比例獎勵,在申領2018年度崗位補貼時一併辦理。

  第五條 用人單位申領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

  (二)《北京市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人員花名冊》;

  (三)申領對象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資訊對帳單》;

  (四)申領招用殘疾人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的,還應提交殘疾人畢業生學歷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五)區殘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以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時所提供材料為準;工資發放情況,以相關部門提供的數據資訊為準,不再提交相關材料。

  第六條 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後報區殘聯審批。

  區殘聯審批批准後,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次年第一季度內將補貼資金撥付用人單位。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附件2

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普通高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企業舉辦的技工學校)殘疾人學生(以下簡稱殘疾人學生)在畢業學年內實習或畢業一年內見習,接收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的用人單位和實習見習的殘疾人學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實習見習補貼:

  (一)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前,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殘聯提出申請,並經區殘聯審批同意;

  (二)用人單位與殘疾人學生、殘疾人學生戶籍所在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簽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協議》;

  (三)殘疾人學生有明確的實習見習崗位;

  (四)殘疾人學生一個月內實習見習時間,應在10個工作日(含)以上。

  第二條 接收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的用人單位,可按所接收殘疾人學生每人每月2000元的標準,享受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的實習見習補貼;實習見習的殘疾人學生,可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標準,享受最長不超過6個月(含)的實習見習補貼。

  每名殘疾人學生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實習見習補貼。

  第三條 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學生應在實習見習期滿後60個工作日內,向殘疾人學生戶籍所在地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實習見習補貼,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殘疾人學生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以及《學生證》或《畢業證》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二)用人單位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接收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申請審批表》)和《北京市用人單位接收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殘疾人學生花名冊》;

  (三)殘疾人學生提交《北京市殘疾人學生實習見習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殘疾人學生申請審批表》);

  (四)區殘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學生應按規定期限申領實習見習補貼。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的,視為自行放棄,不再給予補貼。

  第五條 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對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學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在《用人單位申請審批表》《殘疾人學生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後報區殘聯審批。

  區殘聯審批批准後,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用人單位的補貼資金撥付申請單位,將殘疾人學生的補貼資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發放給申請人。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和申請人。

附件3

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自主創業,是指殘疾人勞動力通過創辦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等形式實現就業。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成立個體工商戶、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産經營主體;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各類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勞動年齡內(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殘疾人勞動力實現自主創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享受自主創業補貼:

  (一)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且法定代表人為殘疾人本人;

  (二)按規定繳納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

  (三)實際經營(運作)滿1年,且持續經營(運作)的。

  第三條 殘疾人勞動力自主創業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可按以下標準申請享受自主創業補貼:

  (一)取得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的,按最高不超過4萬元的標準享受自主創業補貼,之後持續經營(運作)每滿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享受自主創業補貼;

  (二)取得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按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標準享受自主創業補貼,之後持續經營每滿1年,可再次按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標準享受自主創業補貼;

  (三)取得多個證照的按其中一種證照申請享受補貼;

  (四)殘疾人申請享受自主創業補貼,原則上總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含)。

  第四條 首次申領補貼應在實際經營(運作)滿1年後,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註冊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次申領的,應在上次申領滿1年後的6個月之內。

  殘疾人勞動力按照本細則申領過自主創業補貼後,新辦經濟實體或社會組織且持續經營(運作)滿1年的,以取得相關證照的註冊登記之日計為上次申領補貼時間,按本細則關於享受補貼次數和再次申領補貼的規定,申請享受相關補貼。

  殘疾人勞動力依據《關於印發<北京市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個體就業暫行辦法>的通知》(京殘發〔2009〕25號)有關規定,已享受扶持,仍持續經營(運作)的,以本措施實施之日計為上次申領補貼時間,按本細則關於享受補貼次數和再次申領補貼的規定申請相關補貼。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補貼的,視為自行放棄,不再給予補貼。

  第五條 殘疾人勞動力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申領補貼,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副本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三)所創辦的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職工繳費資訊)》或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繳費資訊)》;

  (四)實際經營(運作)期間的納稅材料;

  (五)購置經營(運作)設施設備、生産材料和場地租賃等資金投入票據;

  (六)區殘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街道(鄉鎮)殘聯受理申請後進行初審,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後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街道(鄉鎮)殘聯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後,報區殘聯審批。

  區殘聯審批批准後,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發放給申請人。街道(鄉鎮)殘聯應及時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附件4

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自主創業就業,是指通過自主創業或從事家庭副業、家政服務、修理裝配、便民理髮、綠化保潔等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實現就業。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殘疾人,實現自主創業就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

  (一)勞動年齡內(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按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二)殘疾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並按規定繼續繳費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三)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參加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完成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或繼續繳費後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並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職工醫療保險差額年限費用享受職工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

  (四)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參加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完成繳費,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5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的按月享受待遇的繳費年限,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未達到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差額年限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享受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條 殘疾人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可按以下標準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

  (一)基本養老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為基數,補貼14%;

  (二)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0%為基數,補貼6%;

  (三)失業保險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為基數,補貼1%。

  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條 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應先提出申請,經區殘聯審批批准後,採取“先繳納後補貼,一年一補”的方法申領。

  第五條 殘疾人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申請享受補貼,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自主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或《北京市殘疾人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繳費資訊)》;

  (三)申請享受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補貼的,提交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憑證;

  (四)區殘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街道(鄉鎮)殘聯受理申請後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街道(鄉鎮)殘聯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後,報區殘聯審批。

  區殘聯審批批准後,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發放給申請人。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會保險補貼:

  (一)實現單位就業的;

  (二)符合併享受其他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

  (三)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殘疾人停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由街道(鄉、鎮)殘聯填寫《北京市停止享受殘疾人個人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審批表》,報區殘聯審批後,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殘疾人本人。

附件5

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職業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勞動年齡內(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的殘疾人勞動力,參加職業培訓項目,完成全部培訓計劃,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第三條 殘疾人勞動力參加以下職業培訓,免收培訓費、鑒定費:

  (一)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組織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二)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委託培訓機構組織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三)各級殘聯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聯合舉辦的殘疾人職業培訓。

  第四條 殘疾人勞動力自主參加職業培訓的,按以下標準給予個人職業培訓補貼:

  (一)到經認定的本市國家級或市級殘疾人職業培訓基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結業證書的,按照培訓費、鑒定費的100%給予補貼,補貼費最高不超過2400元;

  (二)參加人力社保部門組織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再到經人力社保部門審批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結業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培訓費的80%給予補貼,補貼費最高不超過2400元;

  (三)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

  (四)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和創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享受。

  第五條 殘疾人勞動力應在培訓結束後3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申領補貼,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二)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結業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三)培訓機構開具的培訓收費憑證;

  (四)區殘聯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的,視為自行放棄,不再給予補貼。因職業資格證書領取時間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申領補貼手續的,由區殘聯視情確定延長辦理時間,並由申請人提供相關説明材料。

  第七條 街道(鄉鎮)殘聯初審後,在《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街道(鄉鎮)殘聯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後,報區殘聯審批。

  區殘聯審批批准後,由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補貼資金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智慧卡)發放給申請人。街道(鄉鎮)殘聯應及時將審批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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