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資發〔2017〕1號
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管理,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強化對企業領導人員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我委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國資委
2017年1月3日
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要求,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管理,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參照《北京市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辦法》(京辦發〔2011〕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企業(包括市屬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履行、承擔的與本企業經濟活動相關的職責、義務。
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市國資委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以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企業領導人員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強化對企業領導人員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第二章 審計對象及計劃
第五條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範圍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具體對象包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主要領導人員。
第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市國資委應當結合幹部任期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輪審計劃,原則上每五年輪審一次,覆蓋被審計領導人員全部履職期間。領導人員任期內至少接受一次審計。
第七條 市國資委根據監督管理需要,應當對企業領導人員實施以下兩類經濟責任審計:
(一)任中審計:在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或任期屆滿連任時實施,也可結合領導人員任職時間安排。
(二)離任審計:在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退等事項時實施。
市國資委應當在“凡離(職)必審,凡退(出)必審”基礎上,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把任中審計作為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為防止責任懸空,也可以在企業領導人員退休離崗前實施審計。
第三章 審計內容及程式
第八條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市委及市政府、市國資委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董事會(領導班子)建設及運轉情況;
(三)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重點任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上繳收益等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
(五)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金出借、大額經濟合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決策及其管理、效益情況;
(六)財務管理、業務管理、風險管理、審計監督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和對所屬企業的監管情況;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市國資委政策制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及個人履職待遇情況;
(八)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九)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十)安全生産、職工權益保護、維護穩定、重大活動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等社會責任履行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九條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在確定重點內容的基礎上,全面核實財務情況、經營情況、管理情況、履職情況和發展情況。
第十條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分為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整改四個階段,主要套裝程式括:
(一)制定審計計劃。每年11月底前,市國資委應當制定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審定(備案)後組織實施。
(二)下達審計通知。市國資委應當在實施現場審計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領導人員及所在企業下達“審計通知書”,並召開審計項目見面會。
(三)擬定審計方案。實施審計時,應當先對被審計企業開展審前調查,了解基本情況,識別風險程度,確定審計重點,安排審計力量,擬定審計方案;應當將企業本部及所屬重要企業納入審計範圍,審計戶數不得低於二級企業戶數的50%,審計資産量不得低於被審計企業資産總額的70%。
(四)實施現場審計。審計過程中,應當按照擬定的審計方案開展現場審計,通過檢查、監盤、計算、訪談、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規範編制審計核實材料。
(五)交換審計意見。實施審計後,應當就“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與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交換書面意見;對方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六)印發審計報告。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後,出具正式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向被審計領導人員及所在企業印發,並明確提出審計整改要求;市國資委還應當將審計結果上報市政府,並抄送市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
(七)監督企業整改。市國資委應當審核被審計企業上報的整改方案,並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四章 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應當根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目標責任制考核和行業標準等,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二條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援,對審計中未涉及、審計證據不適當或者不充分的事項不作評價。一般包括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尚未處理和有待解決的重要事項等。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開展企業領導人員審計評價,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運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履行經濟責任行為或事項置於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加以分析等,並逐步健全量化評價標準,建立量化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對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市國資委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十五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和市國資委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和市國資委有關政策規定的;
(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等規定程式,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國有利益重大損失、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研究,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有利益重大損失、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五)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人員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於授權(委託)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有利益重大損失、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六)其他失職、瀆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第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人員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二)除直接責任外,主持相關會議討論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有利益重大損失、國有資産(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三)疏於監管,致使所屬企業、分管部門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第十七條 被審計領導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領導責任的,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對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被審計企業在審計結果運用中主要承擔以下落實整改責任:
(一)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總經理、黨委書記是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者領導班子會通報審計結果和整改工作要求,成立審計整改工作領導小組,部署審計整改工作;
(二)應當全面落實審計整改要求,糾正違規違紀問題,對相關事項進行處理、整頓和改進,按照要求調查、處理違規違紀問題責任人員,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體系;
(三)應當在接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上報審計整改方案,包括分析問題原因、明確整改措施、細化工作責任、整改完成時限等,並徵求派駐監事會意見;
(四)限期落實審計整改,並於接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之日起,每3個月上報一次整改情況報告;
(五)按照有關要求公告審計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市國資委在審計結果運用中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根據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的有關要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歸入領導人員本人檔案,將審計結果作為企業領導人員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二)加強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建立違規違紀問題整改臺賬,實行“對賬銷號”機制;將企業整改結果納入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對整改完成率沒有達到50%的企業,暫緩兌現任期激勵收入;對整改完成率沒有達到90%的企業,扣發部分任期激勵收入;
(三)對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産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企業領導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在充分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的基礎上,督促企業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加強審計案例總結和宣講,強化企業領導人員遵規守紀意識;
(五)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被審計企業領導人員或所在企業拒絕、阻礙經濟責任審計,或拒絕、拖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材料的,市國資委將責令改正或給予警告,並責成被審計企業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企業轉移、隱匿、篡改、偽造、毀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資料的,市國資委將責成被審計企業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企業未按時上報審計整改方案和審計整改情況報告的,市國資委將給予警告。
第二十三條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工作不力的企業,市國資委將下達“限期整改警示通知”,並約談企業主要領導人員,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於打擊報復或者陷害檢舉人、證明人、資料提供人和審計人員的,市國資委將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市屬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市屬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區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規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京國資監督字〔2006〕7號)、《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屬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意見》(京國資發〔2010〕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