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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解讀

日期:2017-08-14 11:13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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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國資委出臺了《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旨在健全市屬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體系,防範經營風險,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在此對該項辦法進行解讀。

  一、修訂原因及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北京市逐步強化審計監督工作,陸續出臺了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系列文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的形勢,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原《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京國資發〔2013〕3號)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發展需要,亟需進行修訂。具體原因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

  (一)中央七部委出臺實施細則提出新要求。

  2014年中紀委機關、中組部、審計署、國資委等七部委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在審計內容、審計評價、整改要求等方面提出新要求。原來《管理辦法》不能適應,亟需修訂。

  (二)國企改革系列文件對審計工作提出新要求。

  2015年以來,中央連續出臺《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等系列改革文件,強化國企出資人監督和審計,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新要求。如:《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的部門和崗位的監督,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又如:《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意見》指出“企業集團應當建立涵蓋各治理主體及審計、紀檢監察、巡視、法律、財務等部門的監督工作體系,強化對子企業的縱向監督和各業務板塊的專業監督”,“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董事會依法審議批准企業年度審計計劃和重要審計報告,增強董事會運用內部審計規範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等。原來《管理辦法》已經不能適應新要求。

  (三)亟需進一步強化市屬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力度。

  從近幾年內部審計監督實際看,大部分市屬企業能夠積極主動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實施審計,從問題導向出發,完善內控體系建設,提升管理水準。但由於開展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階段不同,作用發揮程度也存在差異,還有部分企業審計監督的系統性、規範性仍需要加強。同時,我委、市審計局開展的一級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和市委巡視情況也反映出,約八成問題出現在二級及以下企業,説明亟需進一步強化市屬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力度。特別是進一步規範審計對象、工作機制、審計整改、保障措施等重點內容。

  二、主要框架及特點

  本次修訂的《管理辦法》共分7章36條,大體可以劃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共8條,包括總則、審計對象及內容;第二部分共14條,包括審計項目實施、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第三部分共10條,包括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品質控制。此外,還有4條附則。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明確列舉四類審計對象的具體範圍。

  主要包括:所屬獨資、控股子企業(含境外子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企業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經營效益産生重大影響或掌握實質經營權的企業部門負責人;派駐參股企業並行使表決權的國有股權代表。

  以加強對權力的監督為目的,四類審計對象基本涵蓋了企業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符合《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7號令)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中“實現企業國有資産監督全覆蓋,加強對國有企業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産聚集等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決策環節的監督”等規定。

  (二)建立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輪審機制。

  我委、市審計局對一級企業採取五年輪審機制。鋻於二級及以下企業規模小、經營活動多等特點,要求企業董事會制定內審機構三年輪審計劃,對任職一年以上的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定期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同時,對問題多、反映大、尤其有群眾舉報的領導人員增加審計頻次。

  (三)推動內審機構由“一個負責向兩個負責”轉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産監督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號)中指出:建立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廳字〔2017〕1號)中指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向企業黨組織、董事會負責和定期報告工作機制。

  本次修訂的《管理辦法》提出,內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董事會審議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企業正式印發審計報告;董事會定期研究審計整改工作。以此項工作,增強企業運用內部審計規範運營、管控風險的能力。同時,要將審計情況定期向黨組織彙報。

  (四)強化審計整改等結果運用方式。

  審計整改督促檢查不利,是導致二級及以下企業違規違紀問題多的重要原因。本次修訂的《管理辦法》按照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比照我委做法,提出建立審計整改臺賬,實行“問題清單”和“整改清單”對接機制;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集中和動態管理,實行“對賬銷號”,強化企業內部審計整改工作。

  (五)提出四項措施保障內部經濟責任審計。

  建立“兩項機制”,即內審機構向企業黨組織、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設立“一個崗位”,即總審計師崗位,符合《關於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36號)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關於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審計監督的若干意見》(廳字〔2017〕1號)中“完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加快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的規定。健全“一項管理”,即完善市國資委對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定期檢查和評估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品質,並將其納入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董事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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