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國資委出臺了《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旨在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管理,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強化對企業領導人員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一、本辦法出臺的背景
近幾年,黨中央、國務院、北京市逐步強化審計監督工作,陸續出臺了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系列文件,市國資委在2006年制定的辦法是暫行稿,時間過久,內容明顯過時,亟待修訂完善。國資國企改革系列文件,賦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新內涵,亟待加入修訂文件。全面從嚴治黨的形勢,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鞭策市國資委抓緊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二、本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主要內容遵循中央、市委要求,結合實際作了適當修改。
本辦法緊扣我市國資監管需求,既結合中央和我市有關經濟責任審計法律法規要求,又融合了國資國企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其中,總則、審計對象及計劃、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等三個部分,基本保持中央文件原意。
(二)結合出資人監督特點和實際工作進行了三處創新。
一是創新審計模式。提出“為防止責任懸空,也可以在企業領導人員退休離崗前實施審計”。既符合經濟責任審計發展趨勢,遵循了任中審計原則,又能夠體現市國資委創新監管特點。
二是創新整改要求。提出“企業應當在接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上報審計整改方案,每3個月上報一次整改情況報告”。原來沒有明文規定企業如何開展整改,憑藉印發審計報告通知或口頭通知,不能引起企業重視整改工作。
三是創新整改檢查。提出“加強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建立違規違紀問題整改臺賬,將企業整改結果納入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每戶企業都將建立審計問題臺賬,與整改情況緊密結合、一一相對。同時,與領導人員任期考核“掛鉤”方式,更加促進企業問題整改落實。
三、本辦法重點內容釋義
本辦法適應新時期、新形勢需要,歷經近一年時間反覆斟酌、錘鍊,以下對七項重點內容進行釋義。
(一)關於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解
經濟責任是企業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履行、承擔的與本企業經濟活動相關的職責、義務。突出三個特點:一是經濟責任是有特定指向的,基於領導人員擔任特定職務産生,而非一般人員。二是強調領導人員履職期間承擔經濟責任,任職期間外不再承擔經濟責任。三是突出與企業經濟活動相關,強調職責、義務與權力三者對等關係。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市國資委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企業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指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開展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關於總體目標的理解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總體目標可歸納為“一強化、兩促進、四重點”。“一強化”即強化對企業領導人員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是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要求。實質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範權力、制約權力和監督權力。經濟責任審計是強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權利運作制約和監督的重要機制和制度設計。“兩促進”即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這是《企業國有資産法》明確指出的出資人對國有資産負有的職責。經濟責任審計是手段、但不是目的,目的在於通過審計發現問題,促進領導人員依法經營,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四重點”即以企業領導人員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審計重點,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內容。
(三)關於審計對象的理解
市國資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對象範圍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審計對象實質包括兩方面:一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通過對企業“一把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也是對領導班子、整個企業的審計;二是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主要領導人員。
(四)關於審計計劃的理解
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市委要求對全市領導幹部“原則上每五年輪審一次”。按照企業領導人員職務任期有關規定,領導人員每屆任期一般為三年,任職滿三屆以後必須交流。從市國資委現實情況看,若按照每三年輪審一次的計劃安排,實際審計力量達不到。結合工作實際,確定每五年輪審一次,覆蓋被審計領導人員全部履職期間;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五)關於審計類型的理解
一般經濟責任審計有兩種類型:一是離任審計,即在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退等事項時實施。同時,市國資委提出“凡退(出)必審”,就是當企業之間重組、所在企業退出一級層面時,就要對原任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是對重組企業摸清家底、明確責任,推進企業重組工作。二是任中審計,在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或任期屆滿連任時實施,也可結合領導人員任職時間安排。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將任中審計作為工作重點,實行經常審計、及時審計,比任職期末“算總賬”效果更好。
另外,針對企業領導人員離開崗位很難有效配合審計工作、審計整改效果也不好的問題,本辦法提出在領導人員退休前6個月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到齡前審計是工作創新,既能保證審計配合,又能切實推動審計整改。
(六)關於審計程式的理解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套裝程式括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整改四個階段,制定審計計劃、下達審計通知、擬定審計方案、實施現場審計、交換審計意見、印發審計報告和監督企業整改七個步驟,涵蓋全部審計過程。特別強調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審計報告、以市國資委名義印發、督促企業整改落實,是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從嚴管理企業的具體表現。
(七)關於審計結果運用的理解
本辦法分別明確了被審計企業和市國資委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的責任。強調被審計企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或實際履行職責的總經理、黨委書記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重點提出兩項要求:接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上報審計整改方案,每3個月上報一次整改情況報告。同時,市國資委將加強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實行問題“對賬銷號”機制;強化運用考核工具,將整改結果與企業任期激勵收入相掛鉤。
本辦法提出“兩個公告”是落實中央、市委的有關文件要求:一是企業按照要求公告審計整改情況,二是市國資委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企業公告整改情況,要求在“北京市國資委出資人監管信息化平臺”進行披露。鋻於審計報告涉及敏感資訊,目前尚未對外公開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本辦法為今後信息公開預留制度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