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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即為産假工資,相當於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産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包括分娩類津貼和引、流産類津貼。

北京生育津貼是如何計算?其待遇標準是怎樣的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産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月每人平均繳費基數÷30天×産假天數。

  用人單位月每人平均繳費基數指女性參保職工發生引、流産或分娩的自然年度中,申領人所在用人單位首次進行繳費基數核定之月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除以參保職工人數。

  其中,用人單位月每人平均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北京2017年月平均工資為8467元),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如果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用人單位必須補足;如果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生育休假期間應享受的個人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全額發給個人。

  生育假&育兒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産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産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産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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