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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教育懲戒?

  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於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哪些情況下,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覆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學生及其家長對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可以申訴嗎?

  可以,學生及其家長應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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