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原僅擁有QFII或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默認原QFII託管人或原RQFII主報告人為主報告人,無需重新辦理登記。如有調整的,應在調整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新的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於已經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應在新規實施後30個工作日內指定一家託管人為主報告人,並在指定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該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應協助新的主報告人做好與其他託管人之間的資訊報送等銜接工作。相關登記無需到現場辦理,主報告人可選擇將登記所需材料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新規實施後,對於僅擁有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人民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或僅擁有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匯入外幣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的,無需重復申請新的産品或業務編碼,託管人可沿用該合格投資者原有的産品或業務編碼,按新規要求為其開立相應的賬戶、辦理資金匯兌並進行國際收支申報。對於已同時擁有QFII和RQFII資格的合格投資者,其産品或業務編碼的使用沿用原來方式。
合格投資者應在每個自然月初5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産的最新規模,調整其外匯衍生品頭寸。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告知主報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對手方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或總頭寸,主報告人應監督該合格投資者在境內的整體衍生品頭寸滿足實需交易原則。
合格投資者使用完稅承諾函匯出的收益,須是已抵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累計盈利。合格投資者可選擇在每次匯出收益前,向為其辦理匯出業務的一家託管人提供當次擬匯出部分的完稅承諾函;亦可選擇就一段時期內(以下簡稱"有效期")尚可匯出的累計盈利,向該託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稅承諾函。不論選擇哪種承諾方式匯出收益,每份完稅承諾函僅可對應一家託管人。
若合格投資者提供一次性完稅承諾函,需明確在有效期內擬通過該託管人匯出的累計盈利金額。該託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後續盈利資金匯出時,需對每筆匯出金額與承諾函中有效期內對應的累計盈利金額進行比對,保證其所匯出資金不超過完稅承諾函所列明的金額。
需明確的是,簡化合格投資者已實現的累計收益匯出手續不影響其依法依規納稅的義務。
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的,在外匯衍生品合約到期時,託管人應根據合格投資者指令劃轉外幣或人民幣至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並從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接收結轉的人民幣或外幣。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向外匯局進行"外匯賬戶內結售匯"的資訊報送,相關託管人應協助提供外幣賬號等資訊,合格投資者有義務在選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後,協調相關機構與託管人共用所需資訊以滿足監管要求及數據報送需要。
開放式基金可根據申購或贖回的軋差凈額,由託管人為其按日辦理相關資金的匯出入。
同一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開立的同名、同性質的資金賬戶,若僅涉及境內開戶行差異的,原則上託管人可根據合格投資者實際需要,劃轉同一境外投資主體在不同銀行開立的同一賬戶類型、性質完全相同的資金。例如,合格投資者A將1億美元自有資金投資境內證券市場,A將自有資金拆分後(資金性質相同),分別匯入了其在境內託管人B和C開立的外幣賬戶(賬戶類型一致)。則操作中,A可根據投資需要,在境內雙向劃轉B和C賬戶內該自有資金。
合格投資者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提供完稅承諾函匯出累計盈利。合格投資者提交的完稅承諾函可包括已實際完稅或即將完稅的累計盈利,不要求合格投資者在完稅承諾函中承諾,擬匯出的盈利已全部完稅。託管人在收到合格投資者提供的完稅承諾函並確認期限、金額等資訊無誤後,可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累計盈利匯出。
合格投資者應依法依規履行納稅義務。
可以。境外銀行類機構投資者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
(一)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
(二)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三)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境外非銀行類機構投資者可以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
(一)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
(二)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境外機構投資者跨境收付應統一通過其境內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賬戶辦理,並可通過該賬戶辦理即期結售匯交易相關境內資金收付。
境內金融機構以第(一)種渠道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的,按照對客戶即期結售匯業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履行統計和報告義務;以第(二)(三)種渠道辦理即期結售匯的,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進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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