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 政策問答 > 貨物貿易外匯業務—離岸轉手買賣業務
對於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辦理收支結算規定的"同一家銀行"該如何把握?

  一是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應注重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對於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業務,銀行應對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原因和合理性進行評估,並在交易附言中進行標注以及事後向外匯局報告。

  二是同一離岸轉手買賣本身包括買入和賣出兩筆交易。原則上要求在同一銀行審核,是為了便於兩筆交易資訊的核實和跟蹤,有利於銀行從業務全流程角度進行審核。《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以下簡稱《指引》)中同一家銀行原則上在同一總行範圍下,能夠共用買入和賣出收支資訊,如總行的信用證中心和企業開戶行視同同一家銀行。

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後手銀行申報時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銀行修改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並由後手銀行自業務辦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企業應在業務發生前如實向銀行説明,或者在後手銀行申報時向前手銀行説明申請修改交易附言。對於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有責任對企業業務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合理性進行展業審核,並加強相互協調溝通,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離岸轉手"並向外匯局報告。

銀行對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報告的具體形式?

  銀行自辦理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企業主體資訊(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特殊業務類別(非同一家銀行或非同一幣種)、收入金額或支出金額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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