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銀行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應注重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和邏輯性。對於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業務,銀行應對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原因和合理性進行評估,並在交易附言中進行標注以及事後向外匯局報告。
二是同一離岸轉手買賣本身包括買入和賣出兩筆交易。原則上要求在同一銀行審核,是為了便於兩筆交易資訊的核實和跟蹤,有利於銀行從業務全流程角度進行審核。《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以下簡稱《指引》)中同一家銀行原則上在同一總行範圍下,能夠共用買入和賣出收支資訊,如總行的信用證中心和企業開戶行視同同一家銀行。
如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企業應在業務發生前如實向銀行説明,或者在後手銀行申報時向前手銀行説明申請修改交易附言。對於不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有責任對企業業務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銀行辦理的合理性進行展業審核,並加強相互協調溝通,收匯和付匯經辦銀行均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離岸轉手"並向外匯局報告。
銀行自辦理特殊離岸轉手買賣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企業主體資訊(名稱、組織機構代碼)、特殊業務類別(非同一家銀行或非同一幣種)、收入金額或支出金額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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