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俗稱高溫補貼,是指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是國家規定的津補貼項目,不是單位福利。高溫津貼的性質屬於工資,支付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很多人易將防暑降溫費與高溫津貼混為一談,其實防暑降溫費並不等同於高溫津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的相關文件顯示,防暑降溫費明確納入企業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法律並未規定用人單位對此有法定支付義務。故,防暑降溫費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標準均由用人單位自行規定或約定。
簡而言之:
高溫津貼--工資性質--法定支付義務;
防暑降溫費--福利性質--無法定支付義務。
依據北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等4部門發佈的《關於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京安監發〔2014〕44號):
1、用人單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高溫津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3、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
40ºC以上:停止戶外露天作業;
37ºC--40ºC:戶外露天作業累計不超過6小時,且12時--15時期間暫停露天作業;
35ºC--37ºC:輪休作業,不得安排戶外露天勞動者加班;
特殊情況(如應急搶險):做好相關人員的防暑降溫工作,做好相關人員中暑的應急準備工作。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從事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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