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定義為: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挖掘機、裝載機、挖掘裝載機、叉車等四類機械。其中,《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規定的Ⅲ類限值為:額定功率37千瓦以下的機械排放煙度值不高於0.80m-1,37千瓦及以上的不高於0.50m-1。
1、2019年8月1日起,在本市五環路內、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通州區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其中,通州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通州區行政區域西邊界,東至任港路、京榆舊線、白師路、右堤路、堡東路、潞城中路、武興路、京濱線(以上道路均不含)組成的邊界,北起潞苑北大街(不含),南至京哈高速公路(不含)的區域。
2、2020年1月1日起,擴大低排放區範圍,在本市其他各區劃定的低排放區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具體為:海淀區、豐台區、大興區行政區域五環路(含)以外部分,房山區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門頭溝區、順義區、昌平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和延慶區部分行政區域。
其中,門頭溝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增峪路、大峪南路、高家園路、新橋大街組成的邊界,東至石擔路,北起門頭溝路,南至葡山路的區域。
順義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西環路、順白路組成的邊界,東至右堤路,北起白馬路,南至順平路的區域。
昌平區部分行政區域包括,一是西起京藏高速公路,東至朝辛路(東段)、昌金路組成的邊界,北起西關路、西環路、北環路、朝鳳庵路、水庫路、朝辛路(北段)組成的邊界,南至懷昌路的區域;二是西起昌平區與海淀區交界,東至昌平區與順義區交界,北起北清路,南至昌平區與朝陽區交界的區域。
平谷區部分行政區域包括,一是西起洳河,東至平樂街、向陽南街組成的邊界,北起北環路,南至新平南路、海關南街組成的區域;二是西起體育中心西路,東至洳河,北起平谷大街西延線,南至魯各莊南一路的區域。
懷柔區部分行政區域包括,一是西起龍山路、環湖路、京密引水渠組成的邊界,東至開放路,北起富樂大街,南至南華大街的區域;二是西起范崎路,東至111國道,北起雁棲湖北路,南至雁棲湖南路的區域;三是西起111國道,東至沙河,北起京密引水渠,南至101國道的區域。
密雲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京沈線(不含),東至檀西路,北起京沈線(不含),南至水源路的區域。
延慶區部分行政區域是指西起京禮高速公路,東至媯川路,北起團結路,南至百康路、百泉路組成的區域。
《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119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1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品質狀況,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74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品質狀況,劃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區域。"
可撥打24小時環保投訴熱線:12345、12369電話或新媒體平臺舉報超標非道路移動機械。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低排放區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允許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自願改造,對於用戶自願選擇加裝顆粒物捕集器(DPF)方式改造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可參考中國環保産業協會發佈的《非道路柴油機械排放污染治理技術指南》行業標準進行改造。改造後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仍將接受日常檢查,不符合《通告》要求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非道路移動機械柴油發動機排放污染物主要有氮氧化物(NOx)和顆粒物(PM)。
其中,氮氧化物(NOx)的危害為:氮氧化物與空氣中的水分及其他物質反應生成酸,形成酸雨、酸霧或酸雪,腐蝕汽車、建築物。氮氧化物與空氣中的水分、氨以及其他化合物反應,生成含硝酸的細微顆粒物,影響呼吸系統,損害肺組織。
顆粒物(PM)的危害為:顆粒物特別是直徑小於2.5μm 的細微顆粒物可以進入肺部,引起或加重哮喘病、急性呼吸系統症狀、肺功能損傷以及慢性支氣管炎,對老年人和兒童的危害尤為明顯。細微顆粒物可以隨着氣流擴散到很遠的地方,是造成能見度降低的一個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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