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印章是指電子數據表現形式的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電子公章是指本市範圍內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以法定名稱冠名的內設機構章和分支機構章、業務專用章(合同、財務、發票、審驗、報關等相關業務使用)的電子化形式。
電子個人名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單位或機構授權代表人等人員用於單位或者機構事務辦理的個人名章的電子化形式。
電子印章由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製作單位製作,其規格、式樣、存儲介質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章製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採集用章單位或者機構的基本資訊,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資訊和聯繫方式,經辦人的現場影像資訊,電子印章製作資訊;
2.電子印章製作完成後的24小時以內,應當將規定的資訊向公安機關備案;
3.電子印章應當存儲於符合國家密碼管理要求的專用設備中,嚴格保管;
4.不得擅自更改、刪除電子印章製作資訊;
5.不得洩露、非法使用因經營活動而獲取的單位或者機構及個人相關資訊;
6.電子印章檔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7.經營場所的視頻監控資料至少保存90日,不得擅自刪改、複製、洩露;
8.對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電子印章,應當登記造冊、登出,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9.發放電子印章時應當向單位或者機構出具《電子印章製作證書》。
因單位或者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變更、電子印章損壞等需要更換電子印章的,應當申請登出原印章並重新製作;電子印章暫停、恢復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單位或者機構出具委託授權書,攜帶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印章製作單位辦理。印章製作單位辦理電子印章登出時,應當向用章單位(機構)出具《電子印章登出證書》,並向公安機關備案。
單位或者機構可申請製作法定名稱的電子印章一枚,同一業務專用電子印章可製作多枚,並用阿拉伯數字予以區別。已有單位或機構申請製作電子印章,應當向印章製作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依法批准設立或者登記的證件、文書;
2.有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出具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介紹信;無上級或者主管部門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委託授權書;
3.提供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複印件及聯繫方式;申請製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的,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介紹信、委託授權書;
4.需要製作包含外文或者少數民族文字電子印章的,應當提供經本單位或者機構確認的翻譯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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