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農業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和信用修復,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推進公正文明執法,北京市農業農村局出臺《北京市農業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農業執法實際建立對本領域失信資訊分類管理的信用修復工作機制。
一、基本概況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信用修復工作。行政處罰信用修復,即失信主體糾正違法行為、履行法定義務後,終止失信資訊公示共用、解除失信懲戒。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時,同步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告知修復條件、渠道和流程;按照“誰作出、誰公示”要求,處罰作出7個工作日內,將應公示資訊推送至“信用中國”,自然人失信資訊原則上不在該網站公示。
二、失信資訊分類標準及公示期限
根據失信嚴重程度,失信資訊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公示期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算:
1.輕微失信:簡易程式處罰、警告、通報批評和低額度罰款等。原則上不予公示,確需公示的,最長不超過3個月,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
2.一般失信:中等金額罰款、沒收非法財物、12個月內同類輕微違法失信3次以上等。最短公示3個月,最長1年。
3.嚴重失信:高額罰款、吊銷暫扣證照、責令停産停業、屢罰不改等情形。最短公示1年,最長3年。
同一處罰含多種處罰類型,按最長公示期限執行;暫扣證照、責令停産停業等有執行期限的,處罰期滿前不得提前停止公示。最長公示期滿且義務全部履行完畢,資訊自動停止公示。
三、信用修復申請要求
申請條件:達到最短公示期限;糾正失信行為、全部履行處罰義務;作出真實有效的信用承諾;滿足法律法規其他要求。
申請渠道材料: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交申請,提交履行義務證明、信用承諾書及其他材料,農業處罰機關按職責配合辦理。
四、實施意義
《辦法》明確處罰資訊分類標準和信用修復條件,做到懲戒與糾錯修復並重,既落實失信約束,又為整改到位的市場主體提供信用修復途徑,兼顧剛性執法和柔性監管,優化首都農業領域營商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