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農業農村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和信用修復工作,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了《北京市農業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6年10月21日
北京市農業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和信用修復工作,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信用修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信用資訊修復,是指信用主體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後,有關方面按照規定終止公示、停止共用和使用“信用中國”網站在內的各領域信用資訊系統公示相關行政處罰失信資訊,同步依法依規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同步送達信用修復告知書,主動將行政處罰資訊信用修復的條件、申請渠道、受理流程等告知當事人,提醒當事人及時申請信用修復,消除負面影響。
第五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按照“誰作出、誰公示”的原則,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應當公示的行政處罰資訊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
第六條 失信資訊按照失信嚴重程度分為輕微、一般、嚴重三類。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分別設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七條 輕微失信資訊包括:
(一)以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資訊;
(二)以普通程式作出的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罰資訊;
(三)對自然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資訊;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屬於輕微失信的其他行政處罰資訊。
第八條 一般失信資訊包括:
(一)對自然人處以超過1萬元、10萬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10萬元、10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資訊;
(二)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資訊;
(三)當事人連續十二個月內發生同類違法行為3次以上,且該違法行為屬於輕微失信資訊的行政處罰資訊;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屬於一般失信的其他行政處罰資訊。
第九條 嚴重失信資訊包括:
(一)對自然人處以超過10萬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1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資訊;
(二)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限制
開展生産經營活動、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資訊;
(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因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等情形,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屬於一般失信資訊,並經綜合考慮主觀過錯、違法頻次、整改情況、危害後果等因素,認定屬於“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的行政處罰資訊;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明確屬於嚴重失信的其他行政處罰資訊。
第十條 輕微失信資訊原則上不予公示;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確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且法定責任履行完畢即可申請修復。
一般失信資訊的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最長為1年。
嚴重失信資訊的最短公示期為1年,最長為3年。
第十一條 同一失信資訊涉及多種處罰類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長的類型為準。
對暫扣許可證件、限制開展生産經營活動、責令停産停業、限制從業等附帶期限的處罰,在相關期限屆滿前,該失信資訊不得提前終止公示。
涉及自然人的失信資訊“信用中國”網站原則上不予公示。
第十二條 最短公示期屆滿後,當事人可按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修復。最長公示期屆滿後,相關資訊停止公示。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義務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糾正失信行為,完全履行失信行為涉及的行政處罰規定的義務;
(三)公開作出承諾,承諾內容應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實有效,並明確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相應責任;
(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向“信用中國”網站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糾正失信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等證明材料;
(二)信用承諾書;
(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照本市信用修復辦理規定,依職責做好信用修復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農業行政執法在政府或者部門網站進行的公示以及有關程式,按照《北京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