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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 關於《北京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初次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政策解讀

日期:2026-10-23 17:43    來源: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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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全面落實包容審慎監管要求,優化本市農業領域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農業行政執法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市農業農村局印發《北京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初次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為便於執法人員、農業生産經營主體準確理解和適用文件,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與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確立了“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法律制度: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前本市農業領域涵蓋動物防疫、獸藥、飼料、種子、農藥、農機、漁業、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等多行業,市場主體包含養殖場、診療機構、農資經營門店、社會化服務組織等,部分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實際危害較小或未産生實際危害。為統一執法裁量標準,減少“小錯重罰”,提升執法溫度,兼顧農業生産安全、農産品品質安全、動物疫病防控底線,結合北京農業執法實際,編制本《清單》。

  制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

  二、總體思路

  1.守住安全底線。對涉及重大動物疫情、重大農産品品質安全、公共衛生風險的嚴重違法行為,不納入免罰範圍,堅決依法查處。

  2.明確容錯邊界。區分“首違不罰”“輕微不罰”兩類情形,設置可量化、可核查的適用條件,防止隨意擴大免罰範圍,避免執法“寬鬆軟”。

  3.堅持罰教結合。不予處罰不等於放任違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必須配套開展教育、指導、約談、普法宣傳等措施,督促當事人增強守法意識、杜絕再次違法。

  4.清單列舉與法律兜底並行。除清單列明事項外,其他違法行為如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法定條件,可依據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三、主要內容説明

  (一)總體概況

  《清單》共計83項不予行政處罰事項,覆蓋動物防疫、動物診療、獸藥、飼料、畜禽屠宰、畜禽養殖、農藥、肥料、病蟲害防治、植物檢疫、種子、農産品品質安全、轉基因、農業機械、漁業、水生野生動物保護16個農業細分領域。不予處罰情形分為兩類:

  1.首違不罰:兩年內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及時改正;

  2.輕微不罰:兩年內違法不超過2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

  (二)關鍵術語釋義(對應《清單》適用説明)

  1.及時改正:一是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後果;二是按照農業農村部門規定時限、要求完成整改,消除危害後果。既包含主動糾錯,也包含執法機關責令後的限期整改。

  2.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前兩年內,當事人沒有同一類型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含不予行政處罰)記錄。

  3.兩年內違法不超過2次: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前兩年內,當事人未因同一類型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含不予行政處罰)或者受到1次行政處罰(含不予行政處罰)。

  4.不予處罰的事後監管:適用本清單不予行政處罰,不能“一免了之”,執法人員應當落實教育告誡、普法宣傳、約談指導並做好記錄,督促當事人落實主體責任。

  四、實務適用注意事項

  1.證據要充分固定。辦案中應當收集證據以核實違法時間、兩年內同類違法記錄、貨值金額、涉案數量、整改情況以及危害後果是否消除,對“初次”“及時改正”“無危害後果”要有證據支撐。

  2.嚴格區分“不予處罰”和“免予追責”。不予行政處罰是處理結果,不免除當事人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失的,當事人仍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涉嫌刑事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不予行政處罰代替刑事移送。

  3.程式規範要求。適用本清單不予處罰,應當履行調查取證、內部審批,出具不予行政處罰相關文書,同時落實教育告誡措施,完整歸檔案卷。

  4.法律兜底規則。《清單》屬於細化裁量指引,不是限縮法律適用。未列入清單的違法行為,經調查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法定不予處罰條件的,執法機關仍然可以依據法律不予行政處罰。

  五、對農業生産經營主體提示

  1.《清單》是容錯機制,不等於違法“通行證”。生産經營主體仍應當主動學習動物防疫、種子、農藥獸藥、漁業等法律法規,落實生産經營主體責任。

  2.發生輕微違法行為,應當第一時間主動改正、消除風險隱患,避免同類問題反覆發生;兩年內同類違法次數累積後,將不再適用本清單容錯。

  3.對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農産品品質安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等領域嚴重違法,不在容錯範圍,將依法從嚴處罰。

  六、實施與動態管理

  後續本市將跟蹤《清單》落地執行情況,結合法律法規修訂、執法實踐反饋,適時評估、動態調整清單事項與適用條件,持續優化農業行政執法,實現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保障首都農業高品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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