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農發〔2026〕45號
各區農業農村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
為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要求,結合本市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了《北京市農業領域“輕微違法、初次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本清單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農業輕微違法和初次違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同時廢止。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