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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日期:2026-09-20 16:38    來源:北京市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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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臺背景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五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7號)和《關於“十五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6〕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北京海關、北京市稅務局研究制定了《關於做好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審核部門、資格條件、申請材料、審核流程、其他事項五部分內容。

  (一)審核部門

  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北京海關負責。

  (二)資格條件

  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80人。

  3.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原件;

  2.審核表原件;

  3.外資研發中心最近一次的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

  4.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原件;

  5.外資研發中心關於已經簽訂購置進口設備合同、並且設備將於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原件;

  6.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原件。

  (四)審核流程

  1.向市商務局報送申請材料;

  2.市商務局受理初審後,牵头召開審核部門聯席會議審核;

  3.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以公告形式聯合對外發佈。核定結果由市商務局函告北京海關,抄送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報送商務部(外資司),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相關外資研發中心。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並説明理由。

  4.審核結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五)其他事項

  1.對於財關稅〔2026〕8號文規定的已徵應免稅款,依申請退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外資研發中心發生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説明報送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核定是否仍可繼續享受政策,並將結果函告相關部門。

  3.已經市政府賦權,承接市商務局“牵头組織對外資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進行審核認定”職權的經開區管委會及朝陽、海淀、通州、順義、昌平、大興等6個區商務局(以下簡稱“經賦權的相關單位”),可參照此《通知》執行。

  經賦權的相關單位牵头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對外資研發中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研發中心名單及時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發函徵求北京海關、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意見,一致同意後由經賦權的相關單位在其政府官網發佈公告,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相關外資研發中心。市商務局將有關核定結果函告北京海關,抄送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報送商務部(外資司)。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經賦權的相關單位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並説明理由。

  三、有效期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諮詢電話:市商務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010-89150491;市商務局外資管理處 010-5557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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