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資字〔2026〕12號
各相關單位:
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十五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6〕7號)和《關於“十五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6〕8號)文件要求,為做好我市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核部門
我市外資研發中心享受進口設備免稅政策資格審核認定工作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北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審核部門)負責。
二、資格條件
享受政策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其中,“投資總額”、“研發總投入”、“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設備”的定義符合財關稅〔2026〕8號文的規定。
三、申請材料
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申請須符合本通知規定,並將以下加蓋企業公章的申報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4份)。
(一)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的申請書原件(內容包括:外資研發中心基本情況、研發活動情況、符合申報條件的説明等,見附件1);
(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表原件(見附件2);
(三)外資研發中心最近一次的驗資報告及上一年度審計報告複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最近一次驗資報告、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産清單原件(見附件3);
(四)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原件(見附件4);
(五)外資研發中心關於已經簽訂購置進口設備合同、並且設備將於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原件(見附件5);
(六)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原件(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約日期、勞動合同期限、聯繫方式等,見附件6);
四、審核流程
(一)外資研發中心將申請材料報市商務局窗口(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
(二)市商務局受理並初步審核同意後,牵头召開審核部門聯席會議,對外資研發中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研發中心名單。
(三)經審核,對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由審核部門以公告形式聯合發佈(在市商務局網站予以發佈)。核定結果由市商務局函告北京海關,抄送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報送商務部(外資司),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相關外資研發中心。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市商務局根據聯席會議決定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並説明理由。
(四)上述公告或審核意見,應在審核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五、其他事項
(一)對於財關稅〔2026〕8號文規定的已徵應免稅款,依外資研發中心申請准予退還,同時按照法律規定退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徵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應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五五”期間支援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財關稅〔2026〕8號文附件3)。
(二)外資研發中心發生名稱、經營範圍變更的,應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説明報送市商務局。市商務局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式,核定變更後的外資研發中心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並註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市商務局函告北京海關,抄送市財政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報送商務部(外資司),並通知相關外資研發中心。
(三)已經市政府賦權,承接市商務局“牵头組織對外資研發中心採購設備免退稅資格進行審核認定”職權的經開區管委會及朝陽、海淀、通州、順義、昌平、大興等6個區商務局(以下簡稱“經賦權的相關單位”),可參照此《通知》執行。
經賦權的相關單位牵头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對外資研發中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將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研發中心名單及時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發函徵求北京海關、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意見,一致同意後由經賦權的相關單位在其政府官網發佈公告,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相關外資研發中心。市商務局將有關核定結果函告北京海關,抄送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報送商務部(外資司)。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由經賦權的相關單位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並説明理由。
本通知有效期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6年8月18日
- 附件1: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申請書
- 附件2:外資研發中心採購進口設備免稅資格審核表
- 附件3:非獨立法人研發中心研發投入資産清單
- 附件4:外資研發中心累計購置設備匯總表
- 附件5:外資研發中心關於已經簽訂購置合同的進口設備將於申報資格認定當年年底前交貨的承諾函
- 附件6:外資研發中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