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修訂《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依據《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8號),結合工作實際,法制處修訂了規範性文件《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管理辦法》。
二、問:主要修訂內容是什麼?
答:將第二條修改為“各執法機構以市應急局名義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沒收較大價值非法開採出的煤炭以及採掘設備的數額達到對個人2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以及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産停業整頓、責令停産停業、限制從業、降低有關資質等級、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撤銷有關崗位證書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應急局應當組織聽證。”在第六條增加“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