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應急規文〔2026〕1號
局機關各處室、綜合執法總隊、局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第6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2019年10月30日印發的《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管理辦法》(京應急規文〔2019〕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2日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局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明確有關工作職責和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實施辦法》《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執法機構以市應急局名義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沒收較大價值非法開採出的煤炭以及採掘設備的數額達到對個人2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以及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産停業整頓、責令停産停業、限制從業、降低有關資質等級、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撤銷有關執業資格、撤銷有關崗位證書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應急局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聽證以市應急局名義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法制處負責,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機構配合辦理。
第五條 市應急局執法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和陳述、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在告知書的送達回執上簽署意見,或者在5日內以其他書面方式向市應急局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安排聽證。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市應急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會。法制處在聽證舉行7日前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有關事項並告知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由當事人在聽證會通知書送達回執上簽字。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許延期一次;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七條 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參加。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由法制處派人擔任或者由局主要負責人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聽證主持人應當由在行政機關從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行政執法工作5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員擔任。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權提出回避申請;是否回避,由局主要負責人決定。
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並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舉行前,法制處負責以市應急局名義將聽證的內容、時間、地點以及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九條 聽證舉行前,擬以市應急局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機構應當按照法制處要求提供相關案件材料,撰寫相應聽證材料,安排2名案件調查人員做陳述、申辯、質證準備並參加聽證。
第十條 市應急局參與聽證工作的有關人員,言語應當文明規範。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著正裝,案件調查人員著執法服裝參加聽證會。
第十一條 聽證應當確保當事人行使如下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十二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書記員宣佈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佈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佈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説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提交新的證據材料。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聽證筆錄應噹噹場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註明。
第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內容予以制止,維護正常的聽證秩序。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需要重新調查取證的;
(二)需要通知新證人到場作證的;
(三)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進行聽證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變更,不適用聽證程式的。
第十六條 聽證結束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機構應當認真配合法制處研究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避免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
第十七條 法制處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聽證筆錄》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審查。
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審查同意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機構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行政處罰相關程式規定開展後續工作。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會報告書》應當作為案卷材料歸檔。
第十九條 辦公室負責協調聽證會的安全保衛工作,保障聽證場所正式、規範、標識醒目,具備容納本局工作人員、當事人、旁聽人員等聽證參加人員的必要空間。
應急研究院負責聽證過程的全程音像記錄工作。
第二十條 舉行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