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制定的背景是什麼?
建立健全藥品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中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市藥監局根據藥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章制修訂情況,對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動態調整,取得較好的執法效果。《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國藥監法〔2024〕11號)第四十四條規定,根據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細化和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應當自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公佈和施行工作。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于2026年5月15日施行,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需要根據新法規定進行調整。
同時,為進一步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要求,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目前執法中裁量空間較大等問題梳理,細化調整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保障其適配法規變化與執法需求。在前期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研究制訂《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意見》,並修訂形成2026年新版《北京市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一步規範藥品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行為,統一規範行政處罰裁量尺度,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意見》的制定依據有哪些?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規〔2022〕2號)、《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國藥監法〔2024〕11號)等文件要求,對藥品監管領域行政處罰條款進行系統性梳理和逐項對照,重點對相關條款的行政處罰裁量幅度範圍進行細化量化,通過設定更為明確具體的裁量階次和考量因素,將裁量空間較大的法律法規規定轉化為清晰具體、明確規範、方便執行的標準。經過研究,形成了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更為詳細的通用規則《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意見》。
三、《意見》的主要內容是哪些?
(一)細分處罰裁量階次。對於藥品部分罰款金額幅度範圍和裁量空間較大的裁量基準,在原有減輕、從輕、一般、從重行政處罰原有四個裁量階次的幅度內,再劃分為相等的處罰幅度區間,分為較輕(一檔)、較重(二檔)兩個裁量檔次,或較輕(一檔)、一般(二檔)、較重(三檔)三個裁量檔次。對於情節嚴重單獨規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且處罰裁量空間較大的,在原有從輕、一般、從重三個處罰裁量階次的基礎上,每個裁量階次再分別細化為較輕(一檔)、較重(二檔)兩個裁量檔次。
(二)明確裁量階次適用情形。對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一般處罰,以及認定當事人構成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等裁量階次,分別明確具體的適用規則。對每一重新劃分的裁量檔次進行更加詳細明確的規範,提升裁量基準的精準度與統一性。
(三)細化綜合裁量具體規則。當事人同時存在從輕、減輕處罰情形與從重處罰等多種情形的,對綜合裁量原則進行細化,採用“同向疊加,逆向抵減”方法,確定最終裁量基準,明確了五項具體裁量要求。
(四)增加其他常用裁量因素。根據藥品監管執法實際,對“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頻次時間”兩項常用裁量因素進行細化,統一執法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