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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8-26
  6. [發文字號] 京藥監發〔2026〕15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8-27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等單位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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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藥監發〔2026〕156號

北京經開區管委會,各區市場監管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市藥監局各處室、各分局: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意見》已于2026年8月12日經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2026年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並與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協商一致,現予聯合印發,自發佈之日起正式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    

2026年8月26日  


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現就完善我市藥品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處罰裁量階次

  我市藥品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實行階次裁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般劃分為減輕、從輕、一般、從重行政處罰四個裁量階次。

  行政處罰部分罰款金額幅度範圍和裁量空間較大的裁量基準,在減輕、從輕、一般、從重行政處罰四個裁量階次的幅度內,按照處罰幅度再劃分為相等的處罰幅度區間,分為較輕(一檔)、較重(二檔)兩個裁量檔次或者較輕(一檔)、一般(二檔)、較重(三檔)三個裁量檔次。

  法律法規規章對情節嚴重單獨規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原則上劃分為從輕、一般、從重三個不同處罰裁量階次。行政處罰裁量空間較大的,根據實際情況,每個裁量階次再分別細化為較輕(一檔)、較重(二檔)兩個裁量檔次。

  二、從重處罰階次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從重處罰時依據《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從重處罰情形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下列規則,裁量確定位階。從重處罰劃分為三檔:

  (一)具有2項以上應當從重情形,或者具有1項以上應當從重和1項以上可以從重情形,或者具有3項以上可以從重情形,按照從重行政處罰較重(三檔)實施行政處罰。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按照從重行政處罰一般(二檔)或者較輕(一檔)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1項應當從重情形,按照從重行政處罰一般(二檔)實施行政處罰。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按照從重行政處罰較輕(一檔)實施行政處罰。

  (三)具有2項以下可以從重情形,按照從重行政處罰較輕(一檔)實施行政處罰,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按照一般行政處罰較重(三檔)實施行政處罰。

  以上情形不包括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情形的,同時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裁量。

  三、從輕處罰階次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時依據《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從輕行政處罰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下列規則,裁量確定位階。從輕處罰劃分為三檔:

  (一)具有2項以上應當從輕情形,或者具有1項應當從輕和1項以上可以從輕情形,或者具有3項以上可以從輕情形,按照從輕行政處罰較輕(一檔)實施行政處罰;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按照減輕行政處罰較重(二檔)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1項應當從輕情形,按照從輕行政處罰一般(二檔)實施行政處罰;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按照從輕行政處罰較輕(一檔)實施行政處罰。

  (三)具有2項以下可以從輕情形,按照從輕行政處罰較重(三檔)實施行政處罰;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按照從輕行政處罰一般(二檔)實施行政處罰。 以上情形不包括同時具有從重情形的,同時具有從重情形的應當綜合裁量。

  四、減輕處罰階次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時依據《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減輕行政處罰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下列規則,裁量確定位階。減輕處罰劃分為兩檔:

  (一)具有2項以上應當減輕情形,或者具有1項應當減輕和1項以上可以減輕情形,或者具有3項以上可以減輕情形,按照減輕行政處罰較輕(一檔)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1項應當減輕情形,或者具有2項以下可以減輕情形,按照減輕行政處罰較重(二檔)實施行政處罰。危害後果輕微的,可以按照減輕行政處罰較輕(一檔)實施行政處罰。

  以上情形不包括同時具有從重情形的,同時具有從重情形的應當綜合裁量。

  五、一般處罰階次

  當事人不具備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原則上給予一般行政處罰。其中:

  具有危害後果輕微或者較輕等情形,處罰幅度應當按照一般行政處罰較輕(一檔)實施行政處罰。

  産生一般危害後果等情形,按照一般行政處罰一般(二檔)或者一般行政處罰較重(三檔)實施行政處罰。

  六、情節嚴重的處罰階次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當事人構成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時,依據《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六條關於情節嚴重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下列規則,裁量確定位階。

  (一)具有2項以上情節嚴重的情形,按照情節嚴重的從重或者一般階次實施行政處罰。

  (二)具有1項情節嚴重的情形,按照情節嚴重的從輕階次實施行政處罰。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按照情節嚴重的從重或者一般階次實施行政處罰。

  其中,對於情節嚴重的每個裁量階次再分別細化為較輕(一檔)、較重(二檔)兩個裁量檔次的情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裁量。

  七、綜合裁量

  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件情況進行綜合考慮,一般採取同向疊加,逆向抵減的方式,參照下列規則進行合理裁量。

  (一)既有從輕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處罰情形,且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或者未産生明顯社會影響的,可以按照一般行政處罰較輕(一檔)或者從輕行政處罰較重(三檔)實施行政處罰。

  (二)既有減輕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處罰情形,且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或者未産生明顯社會影響的,可以按照從輕行政處罰較輕(一檔)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較重(二檔)實施行政處罰。

  (三)既有從輕、減輕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處罰情形,且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或者未産生明顯社會影響的,可以按照減輕行政處罰較重(二檔)實施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産生明顯社會影響的,一般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綜合裁量需根據當事人的主要違法情節、性質和危害等因素,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從重情形,綜合裁量時應適度考慮加大從重裁量比重。

  八、其他裁量因素

  (一)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主觀過錯程度分為無主觀過錯、輕微過錯、一般過錯、嚴重過失、主觀故意。

  無主觀過錯的,一般不予處罰。輕微過錯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一般過錯的,可以給予一般處罰。

  嚴重過失或者主觀故意的,可以從重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或者明知屬於違法産品仍銷售、使用的,應當從重處罰。

  (二)違法行為的頻次時間

  下列情形應當從重處罰:1.生産、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再犯的;2.因藥品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的。

  下列情形可以從重處罰:1.一年內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2.違法行為持續六個月以上的;3.在兩年內實施違法行為三次以上的。

  下列情形可以一般處罰:1.一年內未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2.違法行為持續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3.在兩年內實施違法行為兩次以下的。

  下列情形可以從輕處罰:1.兩年內未因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2.違法行為持續不足一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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