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貫徹落實《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規定,法律、法規、規章頒布、修改,要及時新增或者調整行政裁量權基準。二是2025年9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2號,以下簡稱《風險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已對行政處罰權力清單進行了調整,為健全完善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需要根據《風險事項報告管理辦法》,對照權力清單,相應修訂《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三是按照我市相關工作要求,對法定罰款幅度≥10 萬元行政處罰事項,按不超過法定幅度 20%劃分階次,至少設置 5 個裁量階次,其中:法定罰款幅度50萬元以上的事項,每階次罰款幅度一般不超過10萬元。
二、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依據有哪些?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3.《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三次修訂)。
4.《退耕還林條例》(2002年1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7號公佈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糧油倉儲管理辦法》(2009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號)。
6.《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2016年6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
7.《糧食品質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號)。
8.《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號)。
9.《北京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京依法行政辦發〔2023〕4號)。
10.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
11.北京市經濟和資訊化局 北京市司法局關於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工作的函(京經信函〔2020〕160 號)。
12.《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2號)。
三、 修訂內容有哪些?
答:《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版><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2024版>的通知》(京糧發〔2024〕29號)中涉及19項法定罰款幅度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事項,涉及65個具體罰款檔次:“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罰款”的8條,“並處20萬元以上35萬元以下罰款”的8條,“並處3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8條,“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1條,“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1條,“對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1條,“並處50萬元以上125萬元以下罰款”的9條,“並處125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的9條,“並處2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罰款”的9條,“並處3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的9條,“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的1條,“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的1條。新增“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對應當報告的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不報告的行為”、“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對應當報告的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不按規定的報告內容報告的行為”、“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對應當報告的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不按規定的報告時限報告的行為”、“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其他未按規定報告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的行為”等 4 項行政處罰事項,並明確其裁量基準。
四、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修訂情況對照表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
修訂內容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