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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6-07-09
  6. [發文字號] 京糧發〔2026〕18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7-10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6年 第32期(總第956期)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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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糧發〔2026〕18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綜合執法局:

  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版><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2024版>的通知》(京糧發〔2024〕29號)進行了修訂,經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2026年7月6日第14次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版本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6年7月9日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各級糧食行政處罰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退耕還林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糧食品質安全監管辦法》《政府糧食儲備安全風險事項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市政府法制辦《關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若干指導意見》(京政法制發〔2015〕16號)要求,結合糧食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基準。

  第二條 本市各級糧食行政處罰部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基準。

  第三條 本基準所稱各級糧食行政處罰部門,是指市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條 本基準中各類違法行為依據社會危害性劃定為A、B、C三個基礎裁量檔次。其中,“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第五條 本基準中,裁量檔內根據違法情節輕重劃分多個處罰裁量階次,分階編號01、02、03、04代表違法情節由輕到重、處罰階次由低到高。

  第六條 各級糧食行政處罰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處罰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行政處罰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三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本基準中涉及“以上”的除第一階包含所述罰款數額本數外,其餘均不包含所述罰款數額本數。“以下”均包含所述罰款數額本數。違法涉案糧食貨值,按其違法行為發生地當月的市場平均價格計算。相關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基準及對應的《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4版><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2024版>的通知》(京糧發〔2024〕29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

《退耕還林條例》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

  注:本基準中涉及“以上”的除第一階包含所述罰款數額本數外,其餘均不包含所述罰款數額本數。“以下”均包含所述罰款數額本數。違法涉案糧食貨值,按其違法行為發生地當月的市場平均價格計算。相關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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