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
一、背景情況和修訂內容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號,以下簡稱《國家辦法》)要求,結合本市加快構建碳排放雙控制度體系、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工作要求,對《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形成《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此次修訂,主要內容為:在節能審查項目中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整細化節能審查許可權安排,優化規範不予受理和節能評審不予通過的情形,完善節能評審機構、節能報告編制單位工作要求,推動提高節能審查績效。
二、新版本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5章27條。
(一)總則,共4條。規定編制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明確節能審查的辦理時期、經費管理等內容。
(二)管理職責,共5條。規定市、區節能審查機關和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職責;明確節能審查分級管理的具體要求;提出實行節能審查許可權動態調整機制;界定進行碳排放評價的項目範圍;明確可視情暫停有關區的節能審查申請,明確在部分有條件區域可實行節能審查承諾制。
(三)審查程式,共10條。規定項目單位申請節能審查需提交的材料,規定受理時限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確對委託評審機構的工作要求,明確需出具不予通過節能評審意見的情形;規範對節能報告編制單位的工作要求。對落實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審查變更、重新進行節能審查等提出具體要求。
(四)監督管理,共6條。規定節能審查實行線上審批,對節能審查驗收給出具體要求,規定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重點內容。
(五)附則,共2條。明確解釋單位、施行時間。
三、政策問答
(一)北京市哪些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需要開展碳排放評價?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均應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
碳排放評價工作納入節能審查,不增設行政許可,不單獨設置申報程式,不增加申請材料數量。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將項目二氧化碳排放情況、節能降碳措施等內容納入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機關在開展節能審查時,同步對項目碳排放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二)項目應當在什麼時間申請辦理節能審查?
按照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可結合項目總體安排,在建設方案基本穩定後適時提出節能審查申請,合理安排申報時間,做好設計、開工建設等環節的銜接。申報前,如對節能審查辦理要求、節能報告編寫等存在疑問,可提前向市、區節能審查機關諮詢。節能審查機關將做好政策解讀和申報指導,幫助建設單位高效辦理節能審查。
(三)取得節能審查意見後,是否意味著節能降碳相關工作已經完成?
取得節能審查意見後,項目可按照有關方案推進後續建設,需將節能降碳相關工作貫穿項目設計、施工、驗收和運作管理全過程。建設單位應發揮主體作用,將節能審查意見及節能報告中確定的用能方案、節能降碳措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等落實到後續建設、運作環節。
項目開工前或者建設過程中,如發生規定情形的重大變化,建設單位可及時與節能審查機關溝通,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項目建設完成後,還需結合投産安排,在投入生産、使用前完成節能審查驗收,線上提交驗收自查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