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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6-09-01
  5. [成文日期] 2026-08-13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26〕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8-17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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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26〕6號

各有關單位,各區發展改革部門,各相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綠色北京戰略,加快構建碳排放雙控制度體系,完善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市發展改革委對《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京發改規〔2023〕8號)進行修訂,形成《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8月13日  

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碳排放雙控制度體系,加強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號,以下簡稱31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碳排放評價按照31號令第二條執行。實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需同步開展碳排放評價,項目碳排放評價結果納入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第三條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和碳排放評價(以下統稱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産、使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相關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節能審查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組織編制相關地方標準、規範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對按照本辦法應由市發展改革委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實施節能審查,對各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北京城市副中心,下同)節能審查工作進行指導。

  第六條 區級節能審查機關原則上應為區人民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會,下同)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區級節能審查機關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為不同部門的,項目節能審查應徵求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意見,並及時將節能審查情況抄送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區級節能審查機關與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明確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職責,防止出現管理空白。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産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産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産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費量1000噸及以上(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應急情況下基本不使用煤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實施節能審查。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節能審查或另有規定的除外。

  區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對其他應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實施節能審查。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煤炭消費量不滿1000噸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以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佈的具體行業目錄為準)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相關項目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中對能源利用、碳排放情況、節能降碳措施、能效碳效水準等進行分析,嚴格按照相關節能和碳排放標準、規範建設,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市、區節能審查機關(以下統稱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節能審查辦事指南,列明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動態調整機制。對節能降碳相關指標進展滯後、專業力量不足、審查品質偏低、監督不力的區,市發展改革委可調整或暫停其節能審查許可權。

  對節能降碳指標嚴重滯後的區,市發展改革委可視情暫停受理其行政區域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申請,暫停的具體範圍和時段由市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確定。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可結合本市節能降碳工作形勢,穩妥、審慎在部分有條件的區域實行節能審查承諾制。實行承諾制的具體方式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審查程式

  第十條 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申請節能審查時提交的材料應包括項目節能審查申請文件、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報告,提交的材料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不具備報告編制能力的建設單位應委託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按照31號令,國家、本市發佈的相關工作指南和標準編寫。

  項目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加強對項目節能報告編制的指導,開展項目實施影響分析,提交項目情況説明。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項目,審查過程中可視情要求項目所在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交項目情況説明。項目情況説明應參照31號令第十三條編寫。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申報材料要素齊全、節能報告內容深度達到審查要求、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節能審查機關不予受理:

  (一)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不明確或節能報告編制範圍與項目建設規模、內容不一致,且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節能報告主要章節不符合本市相關工作指南、標準規範要求,且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節能報告內容未達到審查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按照31號令第十六條及本市節能降碳相關管理要求對項目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審查申報材料後,在技術審查環節應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評審機構應嚴格按照委託要求和相關工作指南開展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對評審結論的合規性、合理性和真實性負責。節能審查機關以包括但不限于抽查項目評審情況等方式,加強對評審機構的管理。

  評審機構不得向建設單位和編制單位收取任何費用;評審期間不得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編制單位委託的項目相關論證諮詢等活動;如已參與某一項目前期工作,不得承擔該項目節能報告評審工作。評審機構及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對尚未公開以及不適宜公開的項目節能報告有關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評審機構出具不予通過節能評審的意見:

  (1)不符合強制性節能降碳標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産品、設備和生産工藝,超過單位産品或單位面積能耗限額或碳排放相關標準要求的;

  (2)項目建設方案不滿足國家和本市節能設計標準的;

  (3)未配置符合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項目能源管理體系不符合規定要求等情況的;

  (4)項目能耗和碳排放總量不符合項目所在地區節能降碳要求的;

  (五)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節能報告修改的;

  (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節能降碳相關規定的。

  第十五條 節能審查機關可結合實際採取節能報告品質審查、適時約談編制品質差的單位等措施,加強對本地區節能報告編制單位的管理。節能報告編制單位在節能報告編制及評審過程中,應落實以下內容:

  (一)嚴格按照節能降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標準規範等要求據實編制節能報告,確保節能報告的專業性、真實性和操作性;

  (二)根據項目類型、所屬行業及專業領域,合理配置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節能報告編制以及修改工作;

  (三)根據節能評審有關要求,及時調整和完善項目設計方案及相關佐證材料,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節能報告的修改和完善;

  (四)對節能報告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捏造、遺漏相關數據,並加強數據校對復核,避免出現計算錯誤。

  第十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不含技術審查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運營管理等全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節能審查意見。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企業投資項目,在施工圖審查完成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在施工圖審查完成後取得節能審查意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中落實節能審查意見,包括用能方案、設備選型、節能降碳措施等。建築類項目應按照節能審查意見進行竣工前的建築節能專項驗收。

  第十八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在開工前或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向有許可權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同意變更的決定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重大變動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

  (一)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建設規模發生變化;

  (二)主要生産裝置、能源品種、用能設備、工藝技術路線等發生變化;

  (三)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或碳排放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準10%(含)及以上的;

  (四)主要産品品種發生變化;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發生重大變化;

  (六)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逾期2年尚未建成;

  (七)項目其他方面較節能報告、節能審查意見等發生重大變化。

  第十九條 自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節能審查意見或同意變更決定自動失效,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投入生産、使用前(按規定需要試運作的,原則上應在試運作之日起6個月內),應參照相關標準和工作指南,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及節能報告中的生産工藝、用能設備、節能降碳技術、能源計量器具等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産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承擔節能審查驗收工作的主體責任,據實編制節能審查驗收自查報告,對報告內容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對於出現第十八條重大變動情形且未申請變更的認定為不合格。在驗收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加蓋單位公章的節能審查驗收自查報告線上提交至節能審查機關。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管理許可權歸屬市發展改革委。區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實施節能審查的,節能審查驗收管理許可權歸屬各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二十二條 負責節能監察的部門要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驗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結合項目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報告、節能審查驗收自查報告等,對項目建設規模、用能方案、能源消費情況、碳排放、用能設備選型和運作、節能降碳管理措施等節能審查實施情況等進行監察。

  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審查驗收等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降碳相關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市、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加強節能審查資訊的統計分析,系統梳理本地區已批復節能審查項目情況,定期調度已投産項目能源消費、碳排放、能效水準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降碳形勢、開展節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參考。

  各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按要求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本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項目節能審查資訊和已投産項目調度數據,原則上至少每年度報送一次。

  第二十四條 節能審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負責節能監察的部門對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的違法違規資訊進行歸集和記錄,同時將行政處罰結果在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京發改規〔2023〕8號)同時廢止。本市其他有關節能審查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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