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發《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將於今年8月15日正式實施,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依據的多部法律將廢止,需要更新依據,配合法典落地施行。二是結合北京市執法實際,進一步落實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要求。
2.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總體框架是什麼樣的?
清單對照法典結構設置9大類,共43項不予處罰事項,區分為輕微違法免罰和初次違法慎罰兩種情形。
3.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主要調整了哪些內容?
對原有事項名稱與法律依據全面更新,確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一致;對原有分散、同質事項進行合併;對原有個別事項調整完善適用條件。
4.有哪些不予處罰新增事項?
一是“生態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對尚未投入生産、使用,3個月內改正的項目不予處罰;二是“未按規定運作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對不影響設施正常運作的免罰;三是“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産、銷售、使用單位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單位銷售或者購買消耗臭氧層物質”及時改正的免罰;四是“列入本市自動監控計劃的加油站自動監控設備未穩定運作、數據不準確”,對情節輕微,及時改正的免罰;五是“無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産、銷售、使用活動”未造成危害後果,單純屬於程式性違法的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