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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6-08-15
  5. [成文日期] 2026-08-13
  6. [發文字號] 京環發〔2026〕14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6-08-13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6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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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26〕14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以及執法實踐需要,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4年版)》(京環發〔2024〕2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北京市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6年版)》,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6年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4年版)》(京環發〔2024〕2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6年版)

  注:1.不予處罰適用條件中註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未註明的,所列各項條件須同時符合;

  2.初次違法指“兩年內,在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的同一種違法行為(條、款、項完全一致)的記錄”;表中未將初次違法作為適用條件的,均為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處罰情形;

  3.本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的改正日期起算點,除有特殊規定外,均為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次日;

  4.若本清單所適用的違法行為依據和處罰依據發生立改廢等變動,但適用條件未發生變動,則自動適用最新依據;

  5.不予行政處罰,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載責令改正的內容,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並按要求送達當事人;

  6.適用本清單時,執法人員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並通過教育、告誡、約談等方式引導其增強守法意識。當事人承諾改正的,簽訂《告知承諾書》,並立即或限期改正;若拒不改正,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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