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環發〔2026〕14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以及執法實踐需要,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4年版)》(京環發〔2024〕2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北京市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6年版)》,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6年版)》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4年版)》(京環發〔2024〕2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開發佈)

注:1.不予處罰適用條件中註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未註明的,所列各項條件須同時符合;
2.初次違法指“兩年內,在本市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系統中無針對當事人的同一種違法行為(條、款、項完全一致)的記錄”;表中未將初次違法作為適用條件的,均為違法行為輕微不予處罰情形;
3.本清單所列違法行為的改正日期起算點,除有特殊規定外,均為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次日;
4.若本清單所適用的違法行為依據和處罰依據發生立改廢等變動,但適用條件未發生變動,則自動適用最新依據;
5.不予行政處罰,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載責令改正的內容,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並按要求送達當事人;
6.適用本清單時,執法人員應主動告知當事人,並通過教育、告誡、約談等方式引導其增強守法意識。當事人承諾改正的,簽訂《告知承諾書》,並立即或限期改正;若拒不改正,依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