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本市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超標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農業農村局聯合修訂發佈了《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北京市超標糧食管理辦法(2026年修訂)〉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辦法》于2026年6月25日施行。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麼修訂《辦法》?
《北京市超標糧食管理辦法》(京糧發〔2019〕53號)自2019年實施以來,在超標糧食的風險監測、處理、監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服務保障了本市糧食品質安全。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和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品質安全監管辦法》均對加強糧食品質安全監管作出了新規定。為貫徹落實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強化糧食污染監控,建立健全超標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進一步規範超標糧食處置工作,對原《北京市超標糧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辦法》修訂的依據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品質安全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修訂《辦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內容共十七條,第一條明確本辦法制定的依據,第二條明確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第三條明確超標糧食的定義,第四至八條,分別明確市區兩級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和超標糧食經營各環節主體的具體職責,第九至十四條明確超標糧食的處置措施及相關要求,第十五條明確法律責任,第十六和十七條明確解釋單位和執行日期。
四、誰來負責超標糧食的管理工作?
本市區級以上(含區級,下同)政府糧食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據各自職責範圍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糧食收購、儲存、加工等經營活動的糧食品質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相關環節糧食品質安全風險監測、調查處置等超標糧食管理有關工作。
五、通過哪些途徑可以發現超標糧食?
一是本市區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風險監測中發現超標糧食。二是糧食經營各環節主體在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現超標糧食。三是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發現糧食品質問題線索,經調查核實為超標糧食。
六、超標糧食判定依據是什麼?
判定超標糧食涉及的主要指標包括重金屬等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等,依據主要為《GB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等標準。
七、修訂情況對照表
新舊制度修訂情況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