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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廣告發佈指引》簡明問答

日期:2026-07-31 15:49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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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廣告中是否可以借助含有食藥同源成分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任何食品廣告都不得宣稱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功能,也不得借助含有食藥同源成分宣稱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

  二、發佈保健食品廣告有哪些特殊要求?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按照審查內容發佈,明示“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廣告中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也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三、發佈兒童食品廣告有哪些注意事項?

  發佈兒童食品廣告要堅持正確價值觀,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發佈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四、發佈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有哪些特殊要求?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藥品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必須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佈。其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佈;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按照非處方藥廣告管理,應當按照廣告審查機關依法審查的廣告內容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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