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食品廣告發佈指引》對廣告主規定了哪些主體責任?
食品廣告的廣告主是廣告活動的發起者,一般是指食品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或者備案,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確保廣告內容與許可文件相符。
二、《指引》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規定了哪些主體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是指為廣告主設計、製作、代理、發佈食品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強化廣告發佈前的審核把關,確保廣告內容真實合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接受委託,開展實驗、測量、統計、調查等活動,並且明知或者應知其實驗、測量、統計、調查等活動獲取的數據、結論等用於廣告的,應當認定為廣告經營者,承擔廣告經營者的主體責任。
三、《指引》對廣告代言人規定了哪些主體責任?
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食品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代言人應年滿10周歲,僅能為食用過的食品作推薦、證明。為兒童食品代言時,應由廣告代言人的近親屬充分、合理食用該食品。
四、如果發佈虛假違法食品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和廣告代言人需要分別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規定,發佈虛假違法食品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和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沒收廣告費用、罰款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發佈虛假食品廣告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