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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期:2026-07-20 16:53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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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1年以來,原《北京市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建〔2011〕16號)施行,至今已運作十餘年。為進一步規範市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本次修訂重點聚焦以下四個維度:

  一是緊扣體系建設,強化制度剛性約束。將基建管理深度融入學校整體治理體系,針對當前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短板與執行漏洞,建立健全權責清晰、流程規範、運作高效的基建內控機制。

  二是聚焦重大項目的重點任務,提升投資綜合效益。針對投資規模大、工程體量大、社會影響廣的市屬高校新校區建設等重大基建工程,實施全週期管控,堅決遏制超標準、超規模建設。

  三是把牢重點方面的關鍵環節,嚴防廉政與安全風險。緊盯立項審批、招標投標、資金管理、施工安全等高風險環節,織密扎牢制度防線。通過關鍵環節的靶向治理,營造風清氣正的教育建設生態。

  四是契合行業監管新要求和高校基建工作新挑戰。國家和北京市相繼修正出臺了《招標投標法》《政府投資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一系列新法律法規,對基本建設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通過完善管理辦法,確保高校基建工作依法規範有效運作。

  二、《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1. 完善核心原則與定位。強調規劃先行和發展要求,新增綠色低碳、智慧建造、韌性校園建設、落實責任制等要求,整合原五條原則為三條,突出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和高品質發展導向。

  2. 健全組織管理體系。明確學校作為建設項目責任主體的全流程職責,新增規劃部門、招投標部門職責分工,完善基建工作領導組的協同機制,強化使用單位在項目管理中的參與度,細化各部門責任落實要求。

  3. 優化項目管理流程。在項目決策環節強化“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在前期工作中強化並聯辦理以及做好方案設計的具體要求,在施工管理中新增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代建制項目管理等,形成全鏈條管理。

  4. 拓展資金管理範圍。將建設資金來源拓展至政府投資資金、自籌資金、專項債券等各類資金,明確多渠道籌資要求和財務風險防控措施,強化資金使用的全過程監管和績效評價。

  5. 強化監督保障機制。建立“北京市投資項目調度與服務平臺”月報制度,將基建項目實施情況納入績效考評,實現監督全覆蓋、全過程。

  三、新修訂的《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管理辦法》共12章42條,具體情況如下:

  1. 總則。明確辦法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和基本建設定義,新增最新法律法規作為制定依據,將適用資金範圍拓展至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及其他各類資金,突出高品質發展和服務教育事業的核心導向。

  2. 基本建設工作實施原則。將原5項原則優化整合為3項核心原則,包括“規劃引領,可持續發展”原則、“服務育人,分類卓越發展”原則、“品質安全,經濟高效廉潔”原則。

  3. 基本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及職責。明確市教委作為行業主管部門的6項核心職責;細化學校作為責任主體的全流程職責,新增規劃、招投標部門職責分工,明確資産部門參與項目需求論證和資産接收,完善多部門協同管理體系。

  4. 校園總體規劃。增加服務“四個中心”要求和“低碳綠色”原則;規範校園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調整程式。

  5. 建設工程的提出與決策。新增“三重一大”決策程式要求,補充事前績效評估環節,提高決策科學性和合規性。

  6. 建設工程的前期工作。對標現行政策,完善申報路徑和審批手續要求。優化設計管理要求,提出加強設計方案比選、堅持限額設計。

  7. 建設工程的招標和合同管理。明確招標活動原則、組織機制和監督要求,新增招標關鍵事項“三重一大”決策程式要求。

  8.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鼓勵採用智慧建造、綠色建造、裝配化裝修等新型建設方式;新增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代建制項目管理等條款。

  9. 配套市政工程管理。規範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編制和更新要求,確保市政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建設、同步投用。

  10. 建設工程資金管理。拓展資金來源範圍,新增專項債券、捐款等資金類型,明確多渠道籌資責任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爭取要求。

  11. 建設工程的保障和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新增“北京市投資項目調度與服務平臺”月報制度。

  12. 附則。明確辦法適用延伸範圍、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原則及施行時間,廢止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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