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建〔2026〕22號
各市屬高校,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工程品質安全,促進首都教育事業高品質發展,市教委研究制定《北京市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並經2026年第16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6年7月9日
(此件公開發佈)
北京市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屬高校(以下簡稱“學校”)基本建設工作,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益,保障工程品質安全,促進高等教育事業高品質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政府投資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歸口北京市教委管理的學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是指在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指導下,為滿足學校事業發展需要,使用政府固定資産投資、中央資金及其他資金(包括學校自有、捐贈、社會投資等)進行的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建工作。
第二章 基本建設管理實施原則
第四條 堅持規劃引領、可持續發展原則。堅持與國家和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相協調,科學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標準,優化資源配置,集約節約用地,為學校長遠發展預留空間。統籌校園與規劃市政道路的關係,建設安全校園。全面貫徹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因地因校制宜,推廣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和智慧建造,建設智慧校園和韌性校園。
第五條 堅持服務育人、分類卓越發展原則。校園規劃、校舍建築及其構成的環境應以立德樹人為根本,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安全”方針,按照“學科-平臺-空間-産業”一體推進要求,優化學校佈局,提升育人功能,建設高品質校園,服務國家戰略、教育高品質發展、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和新質生産力發展。
第六條 堅持品質安全、經濟高效廉潔原則。嚴把材料、工藝、監管等關鍵環節,嚴格落實工程品質終身責任制和安全生産責任制,確保工程品質、施工安全和環保安全。強化全過程投資控制,嚴控規模和成本,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安全。健全廉潔公開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基建工程參與各方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確保廉政安全。
第三章 基本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及職責
第七條 市教委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學校的基本建設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導學校編制校園總體規劃和建設項目設計方案。
(二)審核並報送學校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概算申請(初步設計概算)和竣工決算等文件。
(三)組織學校申報政府投資計劃,協調落實建設資金。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學校在建工程的品質、安全、進度和投資控制。
(五)協調解決學校基本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學校基本建設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條 學校是建設項目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運作管理、債務償還和資産管理等。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體系。
(二)履行項目法人職責,組建項目管理團隊,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管理人員。
(三)組織編制校園總體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等文件。
(四)履行安全生産和工程品質首要責任。依法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和合同簽訂;負責項目建設實施,對工程的品質、安全、工期、投資、環保等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負責建設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五)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結算、決算、資産移交和工程檔案歸檔。
第九條 學校應建立由校領導牵头的規劃建設協調工作機制,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議事協調、統籌調度、審議建議等。項目決策應履行校內“三重一大”程式和內控制度相關要求。相關職能部門參與規劃建設協調,各部門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和廉政建設負首要責任。部門應各司其職,在以下方面協同配合:
(一)規劃部門負責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根據發展目標以及學院、學科的建設需求,統籌辦學空間資源。
(二)基建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包括方案論證、項目報批、工程設計管理、安全管理、品質控制、工期控制、投資控制、竣工驗收組織、保修階段管理等工作。
(三)招標採購部門負責組織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實施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招標工作。
(四)財務部門負責建設資金的核算、支付和財務管理,確保專款專用,配合項目竣工結算和決算相關工作。資産部門參與項目需求論證、功能驗收,負責資産接收和轉固。
(五)審計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審計的組織和實施。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過程中各主要環節的廉政監督。
(六)學校各部門負責提出建設需求,參與方案設計、功能驗收等。
第四章 校園總體規劃
第十條 校園總體規劃應落實教育強國建設規劃,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建設,結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需求,符合國家規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積標準,按照“佈局合理、功能齊全、環境優美、適度超前、低碳綠色”的原則,科學研究校舍功能分佈,制定學校(校區)校園整體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校園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是學校進行校園建設的總綱,應遵循和彰顯學校的辦學思路、辦學理念及辦學層次,營造安全、健康、綠色、智慧、人文的校園環境,通過建築、景觀、基礎設施的一體化設計,為學校長遠發展提供高品質的發展空間和建築基礎。
第十二條 校園總體規劃應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符合城市更新範圍的規劃建設項目,可根據相關規定簡化程式。
第五章 建設項目的提出與決策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的提出。學校應根據事業發展規劃、校園總體規劃、教育設施資源現狀、國家及北京市相關標準和實際使用功能需求,科學提出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策劃。項目策劃應包括用地情況、建設規模、項目功能、開辦運維保障、能源和基礎設施需求分析、組織管理、經濟、技術等各方面內容的論證,重大項目還應包括建設期、運作期管理方案。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決策。項目建設方案應由學校邀請有關行業部門、相關專家、專業機構等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設內容、資金來源、投資效益等進行諮詢評估,履行校內“三重一大”決策程式後,按程式報市教委審核。
第六章 建設工程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條 推進前期手續辦理。學校應委託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項目前期文件,經市教委審核後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取得相關規劃意見後,納入市政府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儲備庫,由市發展改革委制發前期工作通知書,據此可啟動勘察設計、土地徵收等前期工作。市發展改革委開展評估評審並組織部門聯合審查,取得聯審意見後報市政府研究批准立項。
第十七條 做好項目方案設計。學校應編制詳細的設計任務書,一般包括項目選址、建設規模、使用功能、建設標準、建設投資等內容。學校要加強設計方案比選,設計單位應嚴格按限額和標準設計,經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概算為建設項目的最高投資限額。提高設計品質、滿足功能需求,體現便利性、普惠性、安全性、經濟性和先進性。優化校園慢行網路,實現人車分流,提升室外環境品質和師生出行體驗。
第十八條 新徵土地的辦理。學校應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確定新徵地規模,用地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嚴格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並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規劃許可證的辦理。學校應在取得“多規合一”會商意見、初步設計概算批復後,申報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審查,簽訂施工、監理合同,取得施工許可證後開工建設。具備相關條件的,可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準備函,提前開展“土護降”工程施工。
第七章 建設工程的招標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招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投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組織招標活動時,應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在招標計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代表選派、資格預審結果、中標結果等關鍵事項中,嚴格履行校內決策程式。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相關合同。合同文本應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規範建設工程中的行為。同時簽訂《建設工程廉政責任書》及《安全生産責任書》。涉及的招投標文件、合同文本等資料,應及時整理歸檔並在“市教育基建管理服務”平臺上填報和備案。
第八章 建設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工程建設管理體系,加強對各參建單位的監督和服務。鼓勵採用智慧建造、綠色建造、裝配式等方式,優化設計、生産、施工、運維等全過程管理,打造精品示範工程。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加強工程品質監督,落實各參建單位品質管理責任,夯實各參建單位施工組織和管理責任,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普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巡查與駐場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全過程、全週期品質監督。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嚴格造價控制管理,按照批復文件、審定的施工圖紙和施工合同組織項目實施,在主體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加強投資控制,杜絕不合理的變更和洽商,防止超概。如有重大變更、概算調增的,應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充分論證,並報相關主管部門研究。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高度重視安全生産工作,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風險防控,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強化全過程安全監管,有效杜絕安全生産事故,確保施工現場和校園安全。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加強對施工及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合同情況的監督,重點檢查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監理單位總監等人員的到位及工作狀況。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配合政府品質和安全監督、規劃監督等行政部門對工程項目開展檢查和監督,對發現的重大工程品質問題或隱患,應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形成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有關部門存檔。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嚴格履行竣工驗收程式,及時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進行規劃、消防、人防等驗收工作,做好竣工備案,及時與施工及有關單位簽署工程保修書。工程驗收合格後應及時辦理資産轉固和不動産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學校應履行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按照代建合同約定,督促代建單位嚴格遵守國家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組織項目實施。
第九章 配套市政工程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依據校園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紅線內市政道路和水、電、氣、熱、資訊化等基礎設施規劃,依據基建工程和大修情況定期更新學校的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總圖。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對基建項目涉及到的市政道路和水、電、氣、熱的容量及資訊化等配套設施建設加強統籌,保證市政設施建設與學校建設項目同步進行,確保項目竣工後及時投入使用。
第十章 建設工程資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資金包括政府投資、自籌資金、專項債券、捐款及其他資金。學校應落實籌資主體責任,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積極爭取中央資金等支援,嚴格執行資金管理規定,防範財務風險。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在“北京市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對基建項目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基建資金收支與預算指標、審批程式和工程進度相掛鉤,規範管理零餘額賬戶的指標,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根據工程進度向市教委申報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以及結余資金調整需求,市教委按程式向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申請指標、資金的下達或調整。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依據國家和北京市關於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管理規定對建設工程實行審計。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須經有資質的機構審查通過後,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交付使用資産。市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等,對基本建設資金預算、用款計劃、會計核算,以及資金使用效益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章 建設工程的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基建工作管理制度、廉政制度、監督制度、責任制度和工作紀律,加強基建相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學校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加強監督,做到關口前移、預防在先、依法嚴格,保障基建工作順利開展。
第四十條 學校應按要求登錄“北京市投資項目調度與服務平臺”,及時填報月報和監管資訊。市教委將不定期組織基建工作檢查。市發展改革委將政府投資基建項目納入績效評價管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內容,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具體應用中的解釋歸市教委。市教委直屬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北京市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京教建〔2011〕1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