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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綠道管理辦法》解讀

日期:2026-04-29 14:47    來源: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北京市水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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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2015年,為加強本市綠道建設成果保護、促進綠道運營管理,我局聯合發改、財政等部門以規範性文件形式印發《北京市綠道管理辦法》(京綠城發〔2015〕10 號)(以下簡稱《辦法》),為綠道管護、運營及監管等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撐。歷經十年發展,對照首都花園城市、韌性城市建設及高品質發展的新要求,原《辦法》在推進綠道系統空間整合、功能融合,提升連通性、舒適性、便利性,強化品牌塑造與運營管理等方面已顯不足。為固強補弱、促進綠道高品質發展,助力首都花園城市建設,依據《北京市綠道系統專項規劃(2023年—2035年)》中“構建多道融合、功能複合、平急兩用的綠道系統”的新要求,北京市園林綠化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

  二、修訂過程

  《辦法》嚴格遵循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式,按照分級分類原則,先後向市有關委辦局、各區政府(含經開區)、各區園林綠化局、局內相關處室以及社會公眾多層面徵求意見建議,結合工作實際對合理意見充分吸收採納,並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辦法》修訂稿,並以市園林綠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市交通委、市水務局等五部門規範性文件形式聯合印發。

  三、主要修訂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分為總則、規劃建設、綠道管護、運營服務、監督檢查、附則共 6 章29條。新版《辦法》緊扣首都花園城市建設新需求,重點從四方面進行了優化完善:一是重構分類分級管理體系,拓展複合功能定位;二是健全規劃建設專章流程,壓實協同管理責任;三是升級管護運營服務標準,提升安全保障水準;四是強化社會參與,構建多元共治監督體系。

  主要修訂內容:

  (一)第二條,完善綠道定義,拓展複合功能。明確綠道是以自然要素為依託和構成基礎,串聯自然和文化資源,適用於步行、騎行等慢行休閒方式的線性綠色空間;確立以休閒遊憩、運動健身功能為主,兼顧綠色出行、文化展示、平急兩用、鄉村振興、生物遷徙等功能,推動綠道從單一休閒向多元複合功能轉型,適配城鄉全域綠道建設需求。

  (二)第四條,建立 “分類分級分型” 管理機制。構建市級綠道、區級綠道、社區綠道三級層級;按區域特徵分為城鎮休閒、平原郊野、山區森林、歷史文化、濱水遊憩五類綠道;按出行方式分為步行、騎行、綜合三類綠道,明確綠道類型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予以確定。

  (三)第五條,理順部門職責,健全協同管理體系。明確園林綠化部門為綠道主管部門,市級園林綠化部門負責統籌管理與監督指導,區級園林綠化部門負責轄區統籌協調與監督管理;水務、文旅、體育為綠道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保護、建設、指導及管護;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交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按分工做好相關工作,構建 “園林綠化牵头、多部門協同” 的責任體系。

  (四)第六條、第七條,強化屬地管理與社會參與。綠道管理參照公共綠地和林地管理方式及標準規範,實行屬地管理;綠道建設以政府為主導,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投資、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建設、運營和管理,推動共建共治共用。

  (五)新增“第二章 規劃建設”專章,填補舊版《辦法》規劃建設環節空白。

  第八條:市園林綠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級綠道系統專項規劃及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區園林綠化部門編制本區綠道系統實施方案,經市園林綠化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完成市區兩級項目落點落圖。

  第九條:綠道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按照《北京市綠道系統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投資政策執行。

  第十條:建設單位依據規劃與標準編制設計方案並按層級報送,園林綠化部門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論證並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項目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市級綠道管理部門統籌驗收材料,3個月內將資料檔案報送市園林綠化部門。

  第十二條:綠道命名、更名遵循相關命名規定。

  (六)第十三條,明確管護單位與管護職責。管護單位由建設單位確定,負責日常維護、秩序管理、制止違規行為,接受主管部門監督;借用市政道路、巡河路、堤頂路等路段由原主管部門管理執法。

  (七)第十四條,明晰管護範圍與內容。管護範圍包含綠道遊徑、綠道設施及兩側劃定綠化用地;內容涵蓋遊徑管護、設施維護、綠化養護、景觀維護、安全管理、衛生管理。

  (八)第十五條,細化通行規則與設施設置標準。綠道內禁止機動車駛入(警務、消防、搶險救援、作業車輛除外);區分步行、騎行、綜合綠道通行、停放、限速、隔離要求;借用路段按原規則執行,連接處強化安全引導,鼓勵標識設施 “多桿合一”。

  (九)第十六條,強化配套設施全週期維護管理。對遊憩服務、標識及智慧設施、坐凳、護欄等定期檢查維修;節假日、賽事、極端天氣後重點巡查檢修;配套設施改擴建須徵求意見並接受技術指導,涉及建(構)築物與市政交通工程的依法辦理審批。

  (十)第十七條,分類明確綠化養護標準。城市綠地內參照一級綠地標準;城市綠地外參照平原生態林政策;山區森林綠道定期清雜,參照山區生態公益林政策。

  (十一)第十八條,落實環境衛生管護要求。管護單位及時清理垃圾雜物,定期清潔配套設施,保持綠道乾淨整潔。

  (十二)第十九條,完善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置機制。管護單位定期安全評估,落實安全、防火、防災措施並制定預案;特殊時期加強管理,可封閉綠道並公告;臨時挖掘佔用須辦手續、做好導行並按期恢復;安全事故依法處置。

  (十三)第四章 運營服務專章,規範運營服務。

  第二十條:以需求為導向開展多元化、個性化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鼓勵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閒旅遊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運營主體可由管護單位或第三方專業機構承擔,負責設施運營、消防、環衛、活動組織等。

  第二十三條:鼓勵社會組織、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志願者參與科普、維護、宣傳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運營主體制定預案並演練,對重點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做好安全巡查及隱患整治。

  第二十五條:運營期限符合北京市國有資産管理規定。

  (十四)第五章 監督檢查專章,健全監督體系。

  第二十六條:市園林綠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做好全市綠道管護、運營等工作的行業指導;區園林綠化部門負責轄區內各級綠道設施維護、環境衛生、生態保護、安全保障、被挖掘佔用後恢復、商業經營、活動組織等管護、運營工作的行業指導。

  第二十七條: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監督評估,開展滿意度調查;管護單位須設置公眾監督公示牌,公示綠道資訊、管護單位及區園林綠化部門投訴電話。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應愛護綠道設施,遵守《北京市綠道文明活動公約》。

  (十五)第二十九條,明確施行與廢止事項。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綠道管理辦法》(京綠城發〔2015〕10 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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