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綠辦發〔2026〕70號
各區園林綠化局、發展改革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分局、交通委、水務局,市各有關委辦局:
為促進綠道高品質發展,助力首都花園城市建設,依據《北京市綠道系統專項規劃(2023年—2035年)》等,結合我市工作實際, 市園林綠化局等部門制定了《北京市綠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水務局
2026年4月20日
北京市綠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綠道管理,促進綠道可持續發展,滿足首都花園城市建設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道,指以自然要素為依託和構成基礎,串聯自然和文化資源,適用於步行、騎行等慢行休閒方式,以休閒遊憩、運動健身功能為主,兼顧綠色出行、文化展示、平急兩用、鄉村振興、生物遷徙等功能的線性綠色空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綠道的規劃建設、管護運營、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四條 本市綠道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根據綠道所處區域特徵分為城鎮休閒綠道、平原郊野綠道、山區森林綠道、歷史文化綠道、濱水遊憩綠道五種類型。
根據出行方式的不同,本市綠道分為步行綠道、騎行綠道和綜合綠道三種類型。
綠道類型應當在規劃設計階段予以明確。
根據空間跨度與連通功能區域的不同,本市綠道體系由市級綠道、區級綠道、社區綠道三個層級構成。
各類各級綠道可結合線路特點分段設置使用主題,並根據市民需求持續豐富功能類型。
第五條 園林綠化部門為綠道主管部門,市級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全市綠道的統籌管理和監督指導,制定技術規範等規定;區級園林綠化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道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同時,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園林綠化領域綠道建設等有關工作。
水務、文旅、體育等部門作為本市的綠道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綠道相關保護、建設、指導及管護等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交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綠道管理參照公共綠地和林地管理方式以及相應的標準規範,實行屬地管理。
第七條 本市綠道建設以政府為主導,建立健全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的社會參與機制,推動綠道共建共治共用。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投資、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綠道的建設、運營和管理。綠道管理、管護、運營等主體要加強與社區、企業、社會組織等合作,開展綠道宣傳推廣、文化活動等,提高公眾對綠道的認知度和參與度。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級綠道系統專項規劃及實施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市級綠道系統專項規劃確定的市級綠道空間佈局、目標定位、分區建設指引編制本區綠道系統實施方案,完成市區兩級綠道實施項目的落點落圖,合理確定本區綠道系統佈局結構、建設時序,經市園林綠化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九條 綠道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按照《北京市綠道系統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確定的投資政策執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綠道系統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綠道項目設計方案,市級綠道向市園林綠化部門、區級及以下綠道向區園林綠化部門分別報送設計方案,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做好設計方案的技術服務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
綠道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業綠道建設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一條 綠道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驗收標準及流程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綠道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驗收後,市級綠道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業各級綠道項目竣工驗收材料的統籌工作,在3個月內將相關資料檔案報送市園林綠化部門。
第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及整合規劃的綠道,其命名、更名工作需遵循相關命名規定。
第三章 綠道管護
第十三條 綠道管護單位由其建設單位確定,具體負責綠道日常運營維護和保護管理等工作,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規範,配備必要的專業安保人員,巡查、維護綠道秩序,制止各種侵佔綠道用地、損壞綠道設施以及違規通行等行為,確保綠道內秩序井然,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對綠道中借用的市政道路、巡河路、堤頂路等路段,由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執法,並做好與綠道的銜接。
第十四條 綠道管護範圍包含綠道遊徑、綠道設施及綠道兩側劃定的綠化用地,管護內容涉及遊徑管護、設施維護、綠化養護、景觀維護、安全管理以及衛生管理等。
第十五條 綠道範圍內禁止機動車駛入,警務、消防、搶險救援等執行公務車輛,以及綠道養護、保潔、設施維修等管理服務作業車輛除外。
步行綠道應設置明顯禁行標識,嚴禁各類車輛通行;騎行綠道沿線應科學規劃騎行車輛停放區域,規範停放秩序、禁止亂停亂放,並設置限速標識及安全警示設施,保障騎行安全;步行與騎行混行的綜合綠道,應設置清晰的限速標識、交通引導線和安全警示標識,明確通行規則;步行與騎行分道設置的綜合綠道,行人和騎行者應當各行其道、有序通行。
綠道中借用市政道路、巡河路、堤頂路等路段的,按照該路段原有的交通通行規則和管理要求執行。綠道與上述路段的連接處,應當強化安全引導措施,設置規範清晰的標識牌,明確綠道行進方向、距離資訊及安全警示等內容,保持綠道標識資訊的連續性和一致性;涉及騎行綠道的,還應在連接處增設限速標識和騎行道引導設施,規範騎行者通行行為、保障通行安全。綠道各類標識設施設置,鼓勵“多桿合一”,統一規劃佈局,避免重復設置、提升空間利用效率。
步行綠道出入口應當設置車輛隔離設施,其他綠道原則上採用標語提示、綠化等方式代替護欄等隔離設施,確需設置的,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設置。
管護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遊徑狀況,及時修復破損、坑洼的路面,保障通行安全順暢,維護遊徑整體完好風貌。
第十六條 遊憩服務設施、標識及智慧設施、坐凳、安全護欄等各類配套設施的日常管護需定期檢查和維修,確保完整無損,維護及時,無安全隱患,能正常使用。
法定節假日、各類賽事活動前後或極端天氣後,重點巡查檢修驛站、服務設施以及邊坡、擋土墻、護欄等安全保障設施,確保各類設施恢復良好狀態。
各類配套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管護單位應當事先徵求屬地區園林綠化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由區園林綠化部門給予技術指導,確保配套設施整體風格協調、規範。
涉及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城鄉市政和交通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的,除按照上款規定徵求意見外,應當依法向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城市綠地範圍以內的綠道兩側綠化養護參照《城鎮綠地養護技術規範》中一級綠地的養護品質標準執行。
城市綠地範圍以外的綠道兩側綠化養護標準參照本市平原生態林養護經營有關政策執行。
山區森林綠道應當定期清理雜灌,保持通行順暢,兩側林地的養護標準參照本市山區生態公益林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 管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路面、水面及綠化帶垃圾雜物,定期清潔、保潔各類配套設施,確保整體乾淨整潔。
第十九條 管護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評估綠道遊徑及環境安全,落實遊人安全、作業安全、森林防火、防災避險等安全保障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定整改方案並及時解決。
森林防火期、汛期、極端天氣、法定節假日及賽事活動前後等特殊時期,管護單位應當加強綠道安全管理;因森林防火、極端天氣等特殊情況,可以封閉綠道併發佈公告,恢復開放後再次予以公告。綠道管理中遇到的突發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及時啟動應急措施。
臨時挖掘綠道或者佔用綠道施工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並做好導行措施,管護單位加強全過程管理。佔用期滿後,實施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對所佔綠道進行恢復。
綠道使用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依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明確事故責任主體並依法處置。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條 綠道應當在保障資源安全的基礎上,以遊人需求為導向,依法開展運營服務,強化綠道多元化、個性化及差異化服務功能。
第二十一條 鼓勵綠道運營主體依託綠道資源,統籌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閒旅遊等多元活動,豐富經營業態、提升運營效益,有效推動綠道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綠道運營主體職責可以由管護單位承擔,也可以依法引入第三方專業運營管理機構承擔。
運營主體應當具備相應的運營管理能力和經驗,負責運營範圍內驛站等配套服務設施的運營、日常養護、消防安全管理、環境衛生保潔,統籌組織活動,維護綠道運營秩序,保障服務品質,並接受管護單位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志願者參與綠道的科普教育、戶外技能培訓、設施維護、活動組織、宣傳推廣及環保衛生等綠道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運營主體應當針對運營範圍內涉及的有關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定期演練,對重點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做好安全巡查及隱患整治。
第二十五條 綠道運營期限應當符合北京市國有資産管理相關規定要求。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做好全市綠道管護、運營等工作的行業指導。
區園林綠化部門負責轄區內各級綠道設施維護、環境衛生、生態保護、安全保障、被挖掘佔用後恢復、商業經營、活動組織等管護、運營工作的行業指導。對於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及時加強業務指引,推動責任落實,保障綠道功能完好、規範有序運作。
第二十七條 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綠道運營管理監督和評估工作,收集公眾對綠道管護、運營過程中的服務品質、安全管理、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滿意度調查數據,監督責任主體提高管理水準,為綠道的持續發展和優化服務提供依據。
綠道管護單位應當在所管護綠道內設置公眾監督及意見收集公示牌,公示牌內容包括綠道名稱、位置、類別、管護單位名稱、管護單位監督投訴聯繫電話、管護單位所在區園林綠化部門監督投訴聯繫電話等。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道及其配套設施,不得破壞或影響綠道及其配套設施正常使用,並遵守《北京市綠道文明活動公約》(詳見附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北京市綠道管理辦法》(京綠城發〔2015〕10號)同步廢止。

